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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商贸领域消费券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意见建议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9日 18:02:58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商务厅 收藏

  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黑龙江省商务厅牵头对《黑龙江省商贸领域消费券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发送至电子邮箱发hljswtsczx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日。

  附件:黑龙江省商贸领域消费券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4年5月29日

  黑龙江省商贸领域消费券补助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24号)等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消费券的“乘数”作用,做好省级消费券补助资金和各市(地)消费券发放工作,加强商贸领域消费券补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发放消费券是指政府为提振消费市场,以促进消费为目的,由省级商务部门统一组织,各市(地)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使用当地财政资金,鼓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企业参与,通过公平竞争选择第三方平台采取满减、补贴、红包等方式利用电子凭证形式进行消费抵扣金额或折扣的政府促消费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消费券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以各市(地)政府促消费活动结束后的最终消费券核销金额作为实际投入资金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事后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定的重点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内需、促消费的决策部署,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市(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

  (一)省商务厅负责提出补助资金支持事项,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补助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牵头组织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评价。

  (二)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会同省商务厅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三)市(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承担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等主体责任。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补助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标准及时限

  第五条 支持各市(地)加大促消费力度,对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领域发放的消费券给予补助。

  第六条 各市(地)商务部门要精准确定消费券发放范围,要针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商贸企业,科学评估评价重点企业、行业、品类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贡献情况,把对经济贡献大、有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品类充分纳入进来,发挥消费券的示范引领作用。要在推进消费市场加快恢复的同时,进一步激发临限企业纳入限上统计的积极性。

  第七条 按照“省级补贴、市地发放、企业参与、群众受益”的要求,省级财政对市(地)发放消费券的实际投入按比例给予补助,原则上对哈尔滨、大庆按30%给予补助,对其它市(地)按50%给予补助;若需省级对市(地)提高补助比例,按省政府确定的政策事项执行。

  第八条 省级财政对各市(地)的补助时限,每年由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商议并请示省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下达

  第九条 资金申报按属地化管理,市(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消费券补助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应重点对第三方平台资金核销票据进行实质性审核,可根据本地情况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第十条 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向省商务厅申报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1. 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形成的消费券清算报告;

  2. 补助时限内的消费券发放明细;

  3.财政资金的划拨凭证;

  4.资金实际投入的核销凭证、核销明细;

  5.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地)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复核,确定市(地)资金补助金额,并联合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程序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市(地)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商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商务部门按照省商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六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商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第十七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商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八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商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商贸领域销售收入、带动社零额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视省政府促消费政策规定时限执行。

 

(责任编辑:chaifeier)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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