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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修订)》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9日 10:12:17 发布部门:珠海市商务局 收藏

  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修订)》申报工作,支持我市外贸企业发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二、加大进口贴息支持力度”中“2.鼓励扩大关键产品、技术进口”事项的企业,进口方式需为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且不能申报过同类省级、区级资金。

  二、申报“三、进一步降低外贸企业港口作业成本”的相关企业,需提供港口运营公司向外贸申报企业开具的发票,即发票的销售方须为珠海市港口的运营公司,购买方须为珠海市注册外贸企业。如发票购买方为货代公司或报关行,则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发票备注栏需注明此发票为申报企业的港口作业费用;

  (二)发票备注栏需备注申报企业报关单上的提运单号,且该发票提运单号、货物数量与申报企业提供的报关单上的提运单号、货物数量一致(样式可参考附件)。发票备注栏如备注多个提运单号,则需归属同一申报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样例

  珠海市商务局

  2024年5月28日

  (联系人:全迪,2210753)

  

附件下载
附件:样例.doc
(责任编辑:chaifeier)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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