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根据省科技厅相关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现就2024年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烟台市内单位单独研究开发,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市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等),其中,执行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二、登记条件
1.市科技局负责全市范围的科技成果登记、统计、报送工作。各主管部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范围的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分析、汇总报送等工作。
2.各级各类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验收、结题或评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以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时间为准)。
3.自选项目形成的成果。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国有企业等支持形成的成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其余(含个人自选研发)项目形成的成果,提供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须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结题、验收或评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以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时间为准)。
4.科技成果登记按照属地管理或行业管理,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登记。
三、登记流程
1.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登陆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网(http://www.tech110.net/)下载安装“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1.0)”,并根据操作说明填报、导出科技成果登记电子版(.zip)文件。
2.登记的成果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出具科技成果完成情况公示函(应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1)。
3.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成果登记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要求对所管理单位、个人的科技成果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四、填写要求
1.以应填尽填为原则。
2.成果概况、成果立项、成果评价情况须详实填写,不得有漏填项。
3.知识产权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专利情况按照成果实际情况填报。
4.成果完成单位情况、主要研制人员名单、评价委员会名单、评价证书内容(鉴定意见必须填写)须填写详细完整。基金类项目(包括国家基金和省基金)可以不用填写评价委员会名单。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系统中导出的上报文件电子版。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将所管理单位、个人的所有成果由登记系统导入合并为一个“cgsb***.zip”压缩文件(其中***为三位数字代码,各单位可暂时自编代号),统一上报。导出的压缩文件采用默认文件名,均不得更改。
2.本通知中“二、登记条件”中要求的证明材料电子版。自选项目需要提供评价报告的,需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在首页加盖公章报送pdf扫描件电子版。
3.科技成果完成情况公示函(附件1),报送word和pdf盖章扫描件电子版。
4.有转化需求的成果和重大科技成果请分别填写《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附件2)、《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附件3),报送word和pdf盖章扫描件电子版。
六、材料报送及联系方式
请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于2024年6月15日前,将登记材料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市科技局(无需报纸质版)。
电话:6786622
邮箱:6786622@yt.shandong.cn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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