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相关功能园区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33号)精神,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各地收到该款项后,收入列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报“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中相关科目。上述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社〔2022〕47号)有关要求,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与保障资金规范使用并重,既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也要防止虚列支出、超范围使用资金等各种违法违规和不讲效益的“突击花钱”行为。
三、各地在组织预算执行中要对照我市2024年度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结束后,各地医保部门要按时完成年度绩效自评,并将自评表和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医保局。绩效评价结果将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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