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与新加坡企业发展局2023年10月在新加坡—江苏合作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续签的谅解备忘录,双方继续实施中国长三角(江苏)—新加坡产业创新合作计划,共同推动江苏与新加坡企业间研发和创新合作。经磋商,省科技厅与新加坡企业发展局现决定开展中国长三角(江苏)—新加坡产业创新合作计划第三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
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通知》(苏科资发〔2024〕21号)总体要求,结合省科技厅与新加坡企业发展局磋商确定的计划工作安排,现将中国长三角(江苏)—新加坡产业创新合作计划第三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征集领域及基本条件
(一)技术领域
原则上不限,如生命科学、医疗健康与生物医学、信息通信、绿色低碳技术、新材料、先进制造等。
(二)基本条件
1.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均须为企业,且两者无关联关系。根据项目需要,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等机构可参与项目合作。
2.项目应聚焦于开发具有国内和/或全球市场商业化前景的新产品、服务或工艺。
3.双方合作应为项目带来明显的优势和新的价值。
4.项目应体现双方合作伙伴技术贡献的平衡,每个合作伙伴的贡献不应超过项目总量的70%(按项目总成本预算和人月数计)。
5.双方合作伙伴应提前就知识产权归属和产品、服务或工艺的商业化计划达成一致。
同时请见《中国长三角(江苏)—新加坡产业创新合作计划第三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指南》(附件1)。
二、具体组织方式
(一)双方合作伙伴须共同申报项目。双方牵头申报企业分别向江苏和新加坡的计划执行机构(江苏省科技厅和新加坡企业发展局)申报,单方申报不予受理。双方计划执行机构将对受理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择优推荐,并会商确定拟共同支持的项目。
(二)本次联合征集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江苏方牵头申报企业需提交《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中国长三角(江苏)—新加坡产业创新合作计划第三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共同申请表》(以下简称共同申请表,需双方签字,样式请见附件2)等材料。
2024年5月24日至7月10日17:30,江苏方牵头申报企业可登录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正式填报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请有意向的企业提前做好项目对接与申报准备工作。
新加坡方面申报具体安排请根据新加坡企业发展局通知执行。
(三)如项目获得立项支持,对于江苏方牵头申报企业,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江苏方总预算的50%。
(四)江苏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将帮助有明确需求的双方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对接形成具体合作项目。有需求的江苏企业请填写《江苏企业对新加坡合作需求信息表》,该表可在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网站(网址:https://www.jittc.org)新加坡合作专区下载。
三、有关要求
(一)江苏方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22年12月31日前在江苏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项目主要境外合作机构不得是项目申报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外资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在境外避税地设立的壳公司,项目不得是企业集团境内外分支机构之间的合作。
(二)项目境内外合作双方机构就合作项目已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等文件,且项目外方负责人须依托本人所在境外机构与境内申报单位开展合作。合作协议等文件应内容规范,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及签约各方代表的姓名、职务等信息齐全有效,各方职责分工及知识产权条款具体明确。外文合作文件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如有境内合作单位,申报单位也需与境内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申报时仅有合作意向书的项目,获得立项后须在签订项目合同时提供正式的合作协议文本。
(三)有在研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本次项目,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申报1项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在研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本次项目,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1项省科技计划项目。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重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也不得同时申报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项目。凡属重复或同时申报的,取消立项资格。
(四)项目研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按照《关于改进科技评价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苏科监发〔2020〕135号)要求,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研究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人工智能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境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
(五)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全省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科监发〔2019〕336号)和《关于进一步压实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苏科监发﹝2020﹞319号)有关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失信行为。因科研失信记录和社会信用严重失信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将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六)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科计函〔2017〕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严禁虚报项目、虚假出资、虚构事实及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会同同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省科技厅将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对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情况进行抽查。
(七)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号)要求,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追回全部省资助经费,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八)鼓励项目申报单位采用租赁或共享专用仪器设备,对确有需要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的项目,申报单位应说明所购置大型科学仪器的必要性并承诺遵守查重评议、开放共享等有关规定要求。
(九)落实科技保密要求。本计划不受理涉密项目,申报材料中有涉密内容的需作脱密处理后再申报,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查。
四、材料报送
(一)实行无纸化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在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https://kjjh.kxjst.jiangsu.gov.cn/)提交,申报阶段不提供纸质版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书请打印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其他项目附件材料应传尽传。企业登录网上平台后,选择“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计划)”—“双边创新合作项目”类别进行在线填报,申报书采用“双边创新合作项目”申报书格式。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与共同申请表的相关基本信息须一致。
(二)网上填报的申报材料是后续形式(信用)审查、项目评审的唯一依据,经主管部门网上确认提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最终确定立项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按封面、单位信息表、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共同申请表、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及其他佐证材料等顺序装订成册(纸质封面,平装订)。
(三)项目申报材料网上填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17:3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项目主管部门于2024年7月15日17:30前将推荐项目汇总表(样式请见附件3)及项目主管部门科研诚信承诺书(均为纸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报送至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75号。
五、联系方式
(一)江苏方面
1.省科技厅对外合作处吴三毛(政策咨询)
电话:025-58708856
2.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彭超(项目对接及征集服务)
电话:025-57711715,15720806866电子邮箱:maggie_jittc@163.com
3.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李彬(项目受理)
4.电话:025-85485926
(二)新加坡方面
新加坡企业发展局Celia Zheng女士
电子邮箱:celia_zheng@enterprisesg.gov.sg
附件:
1.中国长三角(江苏)—新加坡产业创新合作计划第三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指南
2.中国长三角(江苏)—新加坡产业创新合作计划第三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共同申请表
3.中国长三角(江苏)—新加坡产业创新合作计划第三轮合作项目推荐项目汇总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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