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2021年修订)》(通政发〔2021〕6号),现将《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2021年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组织评审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受理条件
第三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第一权利人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的自然人;
2、专利的相关权属应已经有关部门授权,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无争议;
3、优先资助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4、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有效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个人申请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专利授权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4、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发票;
5、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6、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获奖专利的第一权利人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的自然人;
2、申请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奖励的,应已取得相应获奖证书;
3、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2、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有效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个人申请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中国专利奖获奖证书、中国外观设计奖获奖证书、北京市发明专利奖获奖证书;
4、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五条 中国商标金奖奖励。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
2、该商标已获得中国商标金奖;
3、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
3、中国商标金奖获奖证明材料;
4、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六条 支持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在本区注册并实际经营、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申请单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3、有相应数量和水平的专利技术研发人员;
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区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设施,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5、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单位,可优先获得资助。
(二)申请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专利原则上应是授权、有效的发明专利,年限不超过6年,且权属清晰、无纠纷;
2、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并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
3、项目已开始实施,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申报书》;
2、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营业执照;
4、专利授权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
5、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6、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7、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应具备的条件:
1、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其权利人(包括: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其中专利为第一权利人)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
3、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应已与金融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协议,并在协议签订1个月内向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备案;
4、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贴息的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
6、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申请表》;
2、《通州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备案登记表》;
3、营业执照;
4、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及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材料;
5、质押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6、还贷付息票据证明;
7、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的绩效报告;
8、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八条 支持参加专利保险。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投保专利的第一权利人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保的专利必须是授权、有效,且权属清晰、没有发生纠纷;并在投保协议签订1个月内向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备案;
3、企业信誉、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专利保险资助申请表》;
2、《通州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备案登记表》;
3、营业执照;
4、专利保险保单、保险条款及保费缴纳票据;
5、专利权属证明;
6、专利保险项目的绩效报告;
7、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一)应具备的条件:
1、联盟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在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2、联盟理事长单位应为注册在通州区的企事业单位,其中通州区联盟成员占30%以上;
3、符合通州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资源整合能力突出、运营管理机制完善、领军企业聚集度高、行业影响力大的联盟;
4、联盟已开展重点产业专利信息分析、专利挖掘与布局、构建专利池、知识产权运营等工作,并取得了成效;
5、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联盟资助申请书》;
2、联盟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批文;
3、理事长单位营业执照;
4、联盟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工作规则、项目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
5、联盟成员组成情况表及简介;
6、联盟委托服务机构开展重点产业专利信息分析、专利挖掘与布局、构建专利池、知识产权运营等工作取得相应成果的证明文件;
7、开展上述工作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8、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条 支持企业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
2、具备一定数量的国内外有效专利,属于重点行业领域并对本行业有重要影响;
3、已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并取得了成效;委托协议在签订1个月内向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4、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项目资助申请表》;
2、《通州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备案登记表》;
3、营业执照、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4、企业和服务机构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
5、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并取得相应成果的报告文本以及费用支出凭证;
6、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一条 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奖励。
(一)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
3、在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1个月内,到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4、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2、《通州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备案登记表》;
3、营业执照、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4、知识产权证券成功发行、发行规模和发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5、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为所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购买相应保证保险产品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单位资助。
(一)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所服务的企业应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
3、在投保协议签订1个月内,到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4、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资助申请表》;
2、《通州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备案登记表》;
3、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所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4、专利保险保单、保险条款及保费缴纳票据;
5、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为所服务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的相关材料。
6、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奖励。
(一)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单位应已取得相应获奖证书;
3、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提供相应的证书;
4、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资助。
(一)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2、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在与认证辅导机构签订服务协议1个月内,到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3、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贯标资助申请表》;
2、《通州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备案登记表》;
3、营业执照;
4、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相应证书;
5、认证费缴纳票据;
6、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和奖励。
(一)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依法纳税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匹配的人力资源和配套设施;
3、服务规范、收费合理,成立至今没有违法违规或被投诉记录;
4、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国家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应有相关证明文件;
5、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2、申请知识产权服务工作资助的,需填写《通州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申请书》,还需提供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含纳税、投入知识产权发展方面人员、花名册与资金情况等);区内知识产权代理量和服务量等情况;自主开展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活动情况及成效等;本年度已完成知识产权服务情况及成效(含知识产权托管、咨询、宣传、培训、信息分析以及帮助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专利预警分析等);其他特色工作;同时还需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3、申请服务机构资质奖励的,需填写《通州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还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国家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等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4、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一)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2、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胜诉(法院终审),并在胜诉后1个月内向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3、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申请书》;
2、《通州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备案登记表》;
3、提供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证明;
5、援助事项和事由的说明文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进展等相关材料;
6、法院出具的终审法律文书、案件相关维权费用凭证(诉讼费、诉讼代理费和司法鉴定费);
7、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七条 支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
(一)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学;
2、获得全国、北京市、通州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称号;
3、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2、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有效法人身份证明(事业法人登记证);
3、全国、北京市、通州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称号的证明材料;
4、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三章 受理与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的第一季度为申请的集中受理时间。
第十九条 项目受理与评审的程序。
(一)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所申请项目的实施或获得时间应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为当年立项当年实施)。
(二)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评审。资质认定类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评审,由管理部门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需设立评审小组,对项目逐一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三)申报项目由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四)通过审定的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由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网站进行公示。
(五)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统一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专利)促进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通知发〔2017〕2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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