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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3日 14:53:57 发布部门: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2021年修订)》(通政发〔2021〕6号),现将《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加快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步伐,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依据《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2021年修订)》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通州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总额控制、科学管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征集、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立项决策、结果公示、签订协议书等步骤。

  第五条 项目征集。

  (一)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当年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项目的范围、重点及时间等要求。

  (二)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在本区注册并实际经营、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申请单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3、有相应数量和水平的专利技术研发人员;

  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区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设施,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5、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单位,可优先获得资助。

  (三)申请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专利原则上应是授权、有效的发明专利,年限不超过6年,且权属清晰、无纠纷;

  2、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并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

  3、项目已开始实施,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四)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申报书》;

  2、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营业执照;

  4、专利授权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

  5、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6、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7、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项目评审及确定。

  (一)项目初审: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初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实施单位的能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以到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初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应由单数组成,原则不应少于五名;评审专家依据《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评价指标》为每一个项目打分,并提出评估意见;

  (三)立项决策:根据初审意见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方案,由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立项项目结果公示。

  (一)立项项目结果在通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二)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由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重新审定;

  (三)审定结束后,下达《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立项确认书》。

  第八条 签订资助协议书。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承担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保证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接受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实施中发生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书面报告,经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条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一)按照规定程序下拨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

  (二)采取抽查的方式,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协议书》,并收回部分或全部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

  (一)承担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未专款专用,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未按计划进行,且无有效措施加以补救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填报《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验收报告书》、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工作总结、《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经费总决算表》、《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结题审计报告》等材料,由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验收应当以签订的《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协议书》规定的内容、目标为依据。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延期验收,经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项目完成情况未达到《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协议书》规定任务目标85%;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协议书》中考核指标内容。

  第十六条 对验收未能通过的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延期半年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对二次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单位,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不再受理该单位以后三年内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达到验收标准,经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完成确认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通州区专利实施项目管理办法》(通知发〔2014〕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chaifeier)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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