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有关部署要求,通过整合产业创新和知识产权资源、开展高水平知识产权协作等方式,建设一批有效提升产业整体创新发展水平和竞争力的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和运用联合体,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价值运用,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结合我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制定《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5月11日
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等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是指以具有较强产业知识产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为主体或主要成员,通过有效整合产业创新和知识产权资源、开展高水平知识产权协作等方式,提升产业整体创新发展水平和竞争力的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和运用联合体。
第三条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和运行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科学发展、注重实效”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形成有效促进和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第四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制定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规范,加强对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运行的指导和监督,推动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产业链企业、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参与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提升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效能。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登记设立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多个主体共同申报的,应当确定其中一个企业作为申报牵头单位。共同申报的主体数量不超过3家。
(二)知识产权基础好。过去3年年均专利申请量以及截至上一年度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800件。生物医药产业申报主体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150件。
(三)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有负责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工作的专门部门。
(四)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充分。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超过上一年度全国平均水平;或过去3年研发经费年均投入不少于1亿元,且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等的经费年均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或具有与企业创新能力和研发能力相对应的经费投入规模。
(五)具备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职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等专业工作的总人数不少于10人。负责组织开展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且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具备开展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和运行有关工作的场地及软硬件基础设施等条件。
第七条 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申报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申请表》;
2.《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方案》;
3.相关工作制度、资金及人员投入等材料。
(二)审核及专家评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择优产生拟认定单位名单。
(三)公示及认定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单位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没有异议的,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告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进行核实处理。
经认定后,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申报主体即作为建设主体。多个主体共同申报的,牵头单位作为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建设单位,其他共同申报主体作为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协同建设单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认定为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过去3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受到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惩戒的。
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经认定后,发现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的,撤销其认定资格。
第三章 重点工作任务
第九条强化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支撑。贯彻实施《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在产业及其细分领域建设可视化、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产业和企业专利导航工作,发布产业专利导航报告,为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技术创新、专利布局、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风险防控和维权保护等提供有效数据和决策支撑。推动产业专题专利数据库开放和利用,制作发布产业专利发展状况年度报告或蓝皮书,提升产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力。经认定的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首个建设周期内完成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不少于1项、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不少于6项,形成专利导航报告并备案。
第十条加强高质量专利培育和布局。以提升企业和产业知识产权整体发展水平为导向,完善持续产出高质量专利的培育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和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与创新管理、项目管理等深度融合。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知识产权协同创造机制,制定专利布局策略并实施,提升产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效率和质量。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提高产业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经认定的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首个建设周期内自主研发申请或收储的国内外专利不少于3000件。
第十一条提高产业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能力。围绕提升企业和产业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并实施。完善知识产权风险识别、研判、监控和应对等工作和管理机制,开展企业和产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梳理知识产权风险清单,发布产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报告。制定发布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工作手册并持续更新。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组织产业知识产权协同维权,开展产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经认定的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首个建设周期内完成产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不少于1项、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不少于6项。
第十二条加快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围绕产业核心关键专利,自主开展专利实施和产业化工作。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和工作机制,推动高等学校、科研组织、重点实验室等的高质量专利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向产业链企业扩散,加强知识产权对于产业创新发展的有效支撑。制作发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情况年度报告,探索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新模式。经认定的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首个建设周期内,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产业专利转移转化筛选评估活动,不少于2次专利转移转化对接推广活动。
第十三条 促进产业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围绕产业核心专利做好专利布局,构建一批高质量专利组合。组织遴选产业内核心专利,建立产业专利池,完善专利池建设、管理和运营规则,开展专利池运营。组织或参与产业有关技术、产品和服务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制修订工作,将专利技术嵌入标准制修订过程,加强专利标准化,推动标准专利实施,提升产业知识产权整体话语权和国际竞争力。经认定的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首个建设周期内,构建至少1个细分产业或技术领域专利池;启动、开展或实质性参与至少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起草、制定或修订等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产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制定产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发布产业知识产权人才发展情况年度报告。组织产业知识产权人才进阶培训,分层次、按需求培养产业知识产权人才。支持产业人才参加知识产权职称评审等人才评价活动。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人才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交流活动,提高产业知识产权影响力。经认定的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首个建设周期内组织开展不少于3次产业知识产权人才进阶培训,参加培训人员累计不少于200人次。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五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已被认定的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按照经审定的建设方案开展有关建设和运行工作,确定年度或阶段性建设目标和任务,建立工作台账,按年度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有关工作开展和建设目标及任务完成等情况。
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根据建设和运行等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应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书面同意后调整实施。
第十七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和运行工作情况开展评价考核。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名义开展与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和运行无关的商业宣传、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建设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撤销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以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名义开展或参与慈善等公益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建设单位发生名称变更、合并、重组、破产、解散等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应自决定上述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有意愿继续开展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工作的,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可以维持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资格;不再满足条件或没有意愿的,终止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资格。发生上述情况的,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认定资格不得转让。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资格不得转移或承继。与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单位具有控股、参股等关联关系的单位,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资格不得借用或冒名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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