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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2日 17:37:10 发布部门:常州市科技局 收藏

  各辖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常州经济开发区科技金融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教〔2021〕6号)和《常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532”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26号)要求,常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常州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常科发〔2022〕7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3日

  常州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市技术转移体系,高质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教〔2021〕6号)和《常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532”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2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是指在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对常州市各辖区内技术转移输出单位、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单位的奖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输出单位”是指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与吸纳方签订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完成发票上传的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常高校以独立法人性质运行的技术转移中心,可以参照“技术转移输出单位”执行。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单位”是指纳入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分中心或工作站建设的单位。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省级以上技术合同登记系统进行认定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所称“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额。

  第五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和异议处理,制定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年度奖补方案;具体实施绩效管理工作。各辖区科技局主要负责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年度奖补方案,及时下达奖补资金。

  第七条对技术转移输出单位向我市企业输出先进技术成果进行奖补,每家技术转移输出单位单一年度累计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万元,关联技术交易除外。具体标准为:

  ——上年度累计发生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达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3%进行奖补;

  ——上年度累计发生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达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4%进行奖补;

  ——上年度累计发生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5%进行奖补。

  第八条对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单位进行奖励,具体标准为:

  ——上年度被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最高奖励30万元;

  ——上年度被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考核为良好的单位,最高奖励20万元。

  第九条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按年度集中办理实施一次性奖补。技术转移输出单位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上传相关发票。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单位奖励实行“免申即享”,根据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考核结果确定奖补金额。市科技局审核确定拟支持名单后提出奖补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条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资金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所提交的技术合同及上传的发票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违规失信行为的,按《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常科发〔2024〕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覆盖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与常州经济开发区,溧阳市可自行参照奖补。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常科发〔2022〕77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chaifeier)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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