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厦科规〔2023〕1号)、《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厦科规〔202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兑现2024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以下简称“研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补助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以市统计局名单为准)。
2.开展的自主研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即2024年5月31日前)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所属2022、2023年度均有自主研发费用,其中2023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2022年实现增长。
(二)补助及奖励标准
1.补助: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年度自主研发费用每满2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可获得的研发费用补助额,再增加5%给予补助。
2.奖励: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且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奖励30万元;增长率超过40%的,给予奖励50万元。
二、补助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初步筛选名单
2024年6-7月,市科技局向市税务局获取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信息,按照研补具体条件筛选符合补助条件的初步企业名单。
(二)企业填报信息
2024年10月,市科技局发布研补填报通知,列入初步名单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具体信息,逾期视为放弃当年研补,不增补填报。
(三)核查相关信息
2025年3月前,市科技局将对部分企业开展抽查、相关信息和数据核实确认等工作,企业在核查后应及时更正申报。
(四)公示及资金拨付
1.2025年第一季度,市科技局向市税务局再次获取研发费用所属年度的相关数据,用于核算名单中符合拨付条件的企业2024年研发费用应补助金额,并作为兑现2025年研补时计算增长率的基数(经核查后获得研补资金的企业,按核查后数据作基数)。根据预算资金安排,对符合研补要求的企业确定拨付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通知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企业须在接到拨付通知后15天内办理拨付手续,未在期限内办理的不予拨付当批次资金,且不予补发。如核查结果未确定、研发费用应调未调的,待后续结果确定后分批处理。
3.市科技局根据当年财政资金情况,可视情对部分信用情况良好的企业给予提前拨付补助资金(填报通知另行发布)。
4.2024年研补资金拨付工作截止时间为2025年底,市科技局将就数据未确定企业与市税务局再次确认相关情况,计算拨付金额。
三、重要说明
(一)企业信息管理
1.企业须如实填报相关具体信息和承诺书(包括送达地址、送达方式),重要信息以官网公示、邮件和平台短信等方式发布及送达,企业收到信息后如有异议,须在7天内提出申诉,逾期不受理。
2.企业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研发费用、银行账户、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0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备,研补资金拨付前仍未报备导致无法拨付的,视同企业放弃研补。
3.企业对研发活动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技术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如有异地分支机构的,留存备查资料须存于企业本部。企业须接受和配合科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补助资金查重
1.企业如与各级政府签订的一企一策协议中约定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普惠性扶持政策,则不能享受研补,企业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不再填报协议有效期内的研补。
2.研补与企业申报加计扣除年度获得的市级研发类财政补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企业获得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在研补计算基数中扣除,不重复享受补助;如该科技项目财政资金未纳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企业应提交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退回补助及处理措施
1.往年补助退回。如经市科技局鉴定(含税务机关发函鉴定)或核查后研发费用核减的,涉及近三年研补的企业,应退回相应年度已拨付研补资金与应补助资金的差额;核减为0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研补资格。
2.当年补助退回。2024年研补已拨付部分补助的企业,在2025年发现企业研发费用调减的,企业应及时退回已拨付资金与应补助资金的差额(核减为0的,同时取消其2025年度的研补资格)。
3.未按要求及时全额退回。在收回文规定的退回资金时间未全额退回的,从退回截止时间次日起市科技局将该企业列入限制申报财政科技资金名单,取消其后3年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申报资格。
4.虚假申报处理。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企业,市科技局将全额追缴相应补助资金,取消其后5年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申报资格。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咨询电话
咨询受理:厦门市技术创新协会
电话:2058997、2029802、2201526、2029038、2056133
地址:思明区虎园路2号科技大院5号楼403、406室
责任处室: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科技金融处
电话:2021878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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