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做好《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修订)》的申报工作,市商务局制定了《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修订)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各区协助做好对辖内企业的政策宣传和组织申报,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如有问题可及时向我局反映。
专此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
2024年5月16日
(联系人:全迪,联系电话:2210753)
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修订)申报指南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扎实推进“五外联动”“产业第一”,实现全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修订)>有关条款的通知》(珠府办函〔2024〕43号)的相关要求,制订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企业抢抓订单
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珠商函〔2024〕29号,附件1)执行。
二、加大进口贴息支持力度
(一)支持标准
1.鼓励大宗商品进口。对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聚焦贸易高质量发展建设进口基地的实施方案》的全球大宗商品重要配置基地等进口基地项目的企业,以一般贸易、保税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的对应商品(不含旧品,具体商品类别见附件2)金额给予进口贴息支持。2023年度同比进口增量每达到1个亿予以20万元贴息支持,单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200万元。
2.鼓励扩大关键产品、技术进口。鼓励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扩大资源性产品、消费品进口,对列入《珠海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年版)(附件3)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进口技术和设备按核定进口额,给予不超过进口金额1%的支持;进口资源性产品与消费品按核定进口额,给予不超过进口金额0.3%的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100万元。
(二)支持时间
企业进口时间应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点击“海关总署官方主页”→“互联网+海关”→“我要查(通关流转状态)”,输入报关单号查询)。
(三)支持对象
申请进口基地类企业,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且注册地在珠海(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进口产品应为珠海进口基地类型对应商品范围内产品。
申请先进技术和产品类的企业,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且注册地在珠海(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应当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进口技术的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进口产品不含旧品。
申报企业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珠海)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材料
1.进口基地类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产品预计为本地区进口基地发展带来的成效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下载打印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4)承诺书(附件4);
(5)“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项目申请表(附件5,自行下载填报提交纸质版);
(6)进口基地项目表(附件6);
(7)提供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8)汇率折算以2023年12月31日汇率为准。
2.先进技术和产品类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产品预计为本地区发展带来的成效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申请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下载打印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4)承诺书(附件4);
(5)“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项目申请表(附件5,自行下载填报提交纸质版);
(6)先进技术和产品类进口贴息项目表(附件7);
(7)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8)进口产品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留存联)》(复印件)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对应装订;免增值税项目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其中,按规定须通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后才能进口的产品,还需提供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9)进口技术的企业,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需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10)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免予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11)汇率折算以2023年12月31日汇率为准。
三、进一步降低外贸企业港口作业成本
(一)支持标准
对注册地在珠海(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外贸企业在我市产生的港口作业成本按以下比例予以支持:
1.集装箱类
(1)2023年度在珠海港口进出口集装箱在1万箱次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50%比例予以支持;
(2)2023年度在珠海港口进出口集装箱在1000箱次至1万箱次(含)之间的,按最高不超过40%比例予以支持;
(3)2023年度在珠海港口进出口集装箱在50箱次至1000箱次(含)之间的,按最高不超过30%比例予以支持;
(4)2023年度在珠海港口进出口集装箱在50箱次(含)以下的,不予支持。
2.散货类
2023年度在珠海港口进出口散货在1000吨(含)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30%比例予以支持(报关单上毛重和净重不一致的,以低值为准)。
3.注意事项
(1)外贸企业进出口集装箱、散货数量以外贸企业提供报关单为准,企业港口作业成本根据企业实际发生费用认定,具体金额以我市港口的营运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准。单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报关单上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必须为珠海市注册的外贸企业,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须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
(3)企业如同时申报集装箱类及散货类港口作业成本补助资金,需要分类提交集装箱类、散货类货物港口作业成本发票。如企业发票无法区分集装箱类、散货类货物,按散货类补贴标准计算支持金额。
(二)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支持对象
注册地在珠海(不包括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申报企业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珠海)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下载打印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3.承诺书(附件4);
4.“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项目申请表(附件5,自行下载填报提交纸质版);
5.“进一步降低外贸企业港口作业成本”项目表(附件8),申报企业需自行根据提供的报关单、发票填报表格,每一张报关单或一张发票对应一行;
6.提供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7.发票(复印件)开具日期须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发票的销售方须为珠海市港口的营运公司,购买方须为珠海市注册外贸企业。如发票购买方为货代公司或报关行,则发票备注栏需注明此发票用途为申报企业的港口作业费用。
四、支持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一)支持标准
1.投保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事项:对企业投保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1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公平贸易公共服务事项:对公平贸易工作站提供的风险预警、咨询分析、跟踪协调、培训等服务给予支持。每家项目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投保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事项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公平贸易公共服务事项以提供服务产生费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支持对象
注册地在珠海(不包括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单位)。申报企业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珠海)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材料
1.投保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事项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下载打印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3)承诺书(附件4);
(4)“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项目申请表(附件5,自行下载填报提交纸质版);
(5)投保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项目表(附件9);
(6)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7)保险发票(复印件);
(8)缴费凭证(复印件)。
2.公平贸易公共服务事项
(1)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下载打印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3)承诺书(附件4);
(4)“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项目申请表(附件5,自行下载填报提交纸质版);
(5)公平贸易公共服务项目表(附件10);
(6)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工作情况及经验总结,对组织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7)律师聘用咨询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凭证(包括银行水单、发票等)复印件。培训需提供培训通知、签到表、现场照片、费用支付明细及凭证(包括银行水单、发票等)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企业于2024年5月20日至6月9日之间登陆“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113.106.103.75/#/home)进行网上项目入库申报。纸质材料在6月15日前提交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63号窗口(联系人:彭耀静,联系电话:2682781),由窗口收集后分送区属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附件5、11请各申报企业(单位)自行下载打印填报并加盖公章,无需在网上填报);
(二)区属商务主管部门于6月28日前对辖区内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在《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11)上加盖区商务部门公章并提交市商务局审核;
(三)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评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后续资金上会、公示、报批、拨付工作。
五、管理与监督
(一)各有关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取、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单位,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其以后5年的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报材料如有外文资料均应有对应的中文翻译,企业需书面承诺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申报材料需按顺序、类别进行归类装订,加盖企业公章,加封面后装订成册,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加大进口贴息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外贸企业港口作业成本”“支持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政策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比例分成承担,具体企业补贴资金以实际安排金额为准。
(五)本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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