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修订)》(通委发〔2023〕1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科技招商力度,探索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支持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在通落地转化,加快引进培育新质生产力,经研究制定《“拨—投—股”方式支持重大科创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并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相关工作。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4日
“拨—投—股”方式支持重大科创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开展科技招商,支持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科创项目”)在通落地转化,根据《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修订)》(通委发〔2023〕1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大科创项目是指:具有广泛市场应用前景的原创性核心技术创新项目;可引领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创新项目;可填补国内空白,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创新项目;需跨领域联合实施的重大集成技术创新项目;产业重大关键装备技术创新项目等。
第三条 重大科创项目来源主要有如下几类:
(一)市区计划招引的优质科创项目;
(二)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推荐的拟在市区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采用“拨—投—股”方式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 “拨—投—股”是指:将用于重大科创项目研发的财政资金在项目进行市场化股权融资时,按照约定转化为相应投资权益的支持模式,在共担研发风险的同时也可以分享研发投入的部分收益,实现财政资金从“无偿拨款—项目投资—股权转化”的循环使用,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遴选与立项
第五条 由市科技局按照“技术先进性好、成果成熟度高、市场转化前景广、开发团队支撑能力强”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及推荐。
第六条 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项目论证,立项采用尽职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形成可行性报告,在其中明确项目目标、研发团队、技术指标和成果、里程碑节点、研发任务经费预算和拨付方式、项目公司投资协议条款等关键内容。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国有投资公司等单位成立项目投决组,在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提出立项建议。
第八条 市科技局在综合评价报告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形成立项请示,提交市政府批准后,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市国有投资公司、项目团队、项目拟落户并注册地区(园区)、其他参与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由项目团队控股,占股原则上不高于90%,市国有投资公司、项目拟落户地区(园区)和项目相关参与方占股之和原则上不低于10%。市国有投资公司、项目拟落户地区(园区)和项目相关参与方可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参与项目公司重大决策,也可委派监事监督项目公司运营。
注册资本以货币方式缴纳,市国有投资公司、项目拟落户地区(园区)和项目相关参与方认缴的出资在项目团队实际缴纳出资之后同比例实缴到位。
第十条 市科技局联合市国有投资公司、项目拟落户地区(园区)和项目相关参与方,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研发合同,明确项目目标、研发团队、技术指标和成果、里程碑节点、研发任务经费预算和拨付方式等。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市国有投资公司、项目拟落户地区(园区)、项目相关参与方组成考核小组,对项目实施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对项目研究开发阶段目标任务未能实现的、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等现象,可对项目实施缓拨经费、中止项目。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研发目标变更、经费预算调整、核心团队人员更换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审定。项目在研发合作期内,有市场化投资资金进入时,应由项目公司先提出项目研发结题申请,结题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总投入包括项目公司注册资金和研发资金,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科技专项资金;
(二)拟落户地区(园区)资金;
(三)项目团队资金;
(四)项目相关参与方资金;
(五)项目返还资金及获得的收益。
第十三条 市科技专项资金不得超过单个项目总投入的50%,且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拟落户地区(园区)按1:1投入。有项目相关参与方联合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市科技专项资金、拟落户地区(园区)、项目相关参与方同比例给予支持。团队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研发资金的10%。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立项决策、投资协议、研发合同和市科技局、市国有投资公司拨款通知,分别将注册资金拨付至市国有投资公司,将研发资金拨付至项目公司;项目拟落户地区(园区)及项目相关参与方等按投资协议及其相应程序拨付资金至项目公司。其中研发资金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分阶段拨付(若为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南通分中心为主实施的项目,则由分中心负责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研发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技术购置费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转让、权利许可, 技术服务、咨询等购买。
(二)设备、材料等购置费用。主要用于研发及中试生产所需的设备、材料等购买。
(三)场地费用。主要用于研发所需的实验室办公场地的租金、装修、物业等。
(四)人力资源费用。主要用于直接参与项目研发人员的劳动报酬、五险一金等。
(五)外协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给项目公司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公司日常运行所需的办公、差旅、会议、水电、燃油动力等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须加强研发资金管理,如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以及向项目公司的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发生违背公允定价的关联交易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拨—投—股”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在项目实施期内进行社会融资,有市场化投资资金进入时,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在科技局完成项目研发结题后,实际拨付的研发资金将实施“拨—投—股”的转化。
第十八条 “拨—投—股”转化阶段,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和拟落户地区(园区)实际拨付的研发资金中不超过1/3部分可作为无偿补助,剩余资金实现方式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或组合使用(若为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南通分中心为主实施的项目,则按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一)股权转化:指通过调整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使得市国有投资公司、项目拟落户地区(园区)、项目相关参与方增持项目公司相应股份,调整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的方式进行。股权转化部分的研发资金比例不少于实际拨付的1/3。
(二)资金返还:指项目公司依照研发合作协议返还研发资金。
第十九条 研发资金的股权转化遵循以下原则:
(一)外部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不应低于实际投入的研发资金的本息之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转化的股权比例按投资协议约定转股的研发资金的本息之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在项目公司股权融资投后估值中所占比例计算。
(三)市国有投资公司、项目拟落户地区(园区)、项目相关参与方以项目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权价格为对价或无偿获得对应股权。
(四)股权转化的交割原则上应与对应的融资同时完成。
(五)项目公司成立3年内,未经市科技局书面同意,项目团队不得转让其股权。
第二十条 受南通市政府委托,市国有投资公司设立专项基金作为重大科创项目公司的投资主体和投后管理主体,统一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协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等单位完成股权转化工作,定期向投决组提交投后管理报告。市国有投资公司后期根据项目公司运营情况确定退出时机,报投决组审定后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理所持股份。专项基金退出所得可用以弥补市国有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支出。拟落户地区(园区)股权转化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返还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协议约定向市科技局返还研发资金并上缴财政部门(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南通分中心拨付的资金返还至分中心)。返还的资金金额为实际拨付的研发资金按不低于6%的年收益率计息后的本息之和。
(二)上述资金的交割应于外部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后六个月内完成。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拨—投—股”方式将无偿拨款与有偿支持相结合,旨在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在科技创新项目中的引导作用,要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建立完善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免责机制。研发执行期内,出现重大风险或不可抗力时,按协议约定可中止合作,重大风险致项目无法完成合作目标的,可终止项目并收回剩余研发资金。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相关部门、单位勤勉尽责、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相关流程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或没有因主观原因、隐瞒项目信息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可视情免除其决策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研发合作期结束,未能进行社会融资的,项目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并终止,国有投资公司保留实际拨付的研发资金在未来按前述条款进行权益转化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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