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3日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支持大学生创业者发展,充分发挥国家级载体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园区孵化服务,根据《关于全面鼓励全力支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21〕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指具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要素等有效融合的孵化大学生创业企业的特定区域。创业园由政府建立,旨在通过提供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培养优秀创业企业。
第三条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园管理工作。
徐州市创业工作指导中心(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对创业园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申请入驻创业园的创业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
(二)对已经入驻创业园的创业项目进行日常服务和监督;
(三)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
(四)聘请专家开设讲座,提供导师服务、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 申请入驻创业园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项目负责人是大学生,包括国内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大学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
(二)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江苏省和徐州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具有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对我市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
(三)创业项目具备完整的创业计划,入驻创业园后能在园区正常开展经营;
(四)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申请入驻。
已经进行企业设立登记的,符合前述条件的创业项目负责人应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所占股权不低于30%,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申请入驻创业园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创业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入园申请表》(见附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团队成员简历原件,身份证、毕业证或学籍验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已经进行设立登记的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盟商、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得申请。
(二)资格审查。创业中心对申请入驻创业园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第四条入驻条件的进行专家评审,不符合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专家评审。统一组织创业项目进行路演,对项目可行性、筹备运作情况、融资能力与资金情况、创业团队情况、产业导向情况进行评分,根据分数确定入园项目。
(四)公示。推荐入园项目名单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企业设立登记。入驻苗圃的项目可根据发展需要择期设立登记;入驻独立办公用房的项目应在入驻前完成设立登记。创业项目负责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所占股权不低于30%,设立登记地址、变更登记地址均应当在创业园内。
(六)协议签订。创业项目按要求完成设立登记或地址迁移后,与创业中心签订入驻协议。协议约定入驻场所、条件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以及违约责任。
第六条 创业园提供免费的苗圃工位、独立办公用房两种办公场所。专家评分在60分以上、不满70分的可以入驻苗圃工位,孵化期限不超过一年。专家评分在70分以上的可以入驻独立办公用房,孵化期限不超过四年。
创业项目由苗圃工位申请转入独立办公用房的,应当参加路演,经专家评分在70分以上的可以转入,转入前后总孵化期限不超过四年。
第七条 创业中心应当根据创业项目的技术含量、发展前景、带动就业人数确定及调整其使用独立办公用房的面积。对于获评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可延长一年入驻时限。
第八条 创业中心对入驻创业项目每半年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创业项目经济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园区制度执行、发展潜力五个方面。
第九条 协议期满退出。孵化期满后创业中心向创业项目发放《出园通知书》,创业项目应当在收到《出园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到园区物业服务机构办理出园手续。
第十条 主动申请退出。创业项目在园孵化期间,因提前孵化成功或者项目变更中止,应当向创业中心申请退出创业园,创业中心审核同意后出具《出园通知书》。
第十一条 其他原因退出。创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创业中心向创业项目发出《出园通知书》,通知退出创业园:
(一)逾期向创业中心提交评估材料且没有合理理由的;
(二)评估材料反映的内容虚假;
(三)未进行企业设立登记的创业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四)已进行企业设立登记的创业项目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股权低于30%的;
(五)驻园期间,其经营场所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占用场地、工位开展与项目无关业务,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它用的;
(六)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
(八)违反园区安全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和整改的,严重影响创业园内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
(九)其他不适宜在创业园继续创业的。
第十二条 创业园由专业物业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有关物业服务的内容按照物业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入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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