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城街道关于加快食品饮料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8日
东城街道关于加快食品饮料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六稳”“六保”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积极作用的意见》(东委发〔2020〕1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惠企扶持和经济调度的实施办法》(东府办〔2020〕48号)文件精神,强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统筹”,充分发挥食品饮料优势传统产业作为我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盘和稳定器的重要作用。在疫情和中美经贸摩擦双重影响下,以创新政策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特色优势的东城食品饮料产业集群。推动东城食品饮料制造业积极通过技术改造实现扩产增效,进一步拉动内需激活市场消费潜力,积极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完成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现参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条件: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东城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在东城汇总纳税,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主营业务收入的食品饮料工业企业;
(二)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并投产,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项目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
(四)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五)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达效。
第三条奖补标准:
(一)企业技术改造后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量部分的6‰给予奖补;
(二)以企业申报奖补的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
(三)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基数)×6‰。
第四条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并完工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后,企业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资料只需提交一次,奖补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五条完工评价:项目完工后,由东莞市东城街道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东城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完工评价,并形成相关材料报告。
第六条奖补申请:
(一)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在申报期限内向申报受理单位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资料一份):
1.《东城街道食品饮料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原件,盖章);
2.第三方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技术改造设备项目投入明细表;
5.项目设备投入相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和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6.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原件);
7.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含盖章);
9.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快东城食品饮料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达产达效的协议(一式两份)。
(二)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享受本办法资助的企业,须承诺自享受资助第一年起,5年内不改变在东城具有独立法人注册资格,不改变在东城汇总纳税义务。
第八条享受本办法资助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东城街道办事处将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再享受东城街道办事处各类资助,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另有规定和要求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东城街道办事处印发〈东城街道关于加快食品饮料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城府〔2020〕45号)。
第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为准,同时废除本办法。
第十二条本政策与市产业扶持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东城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东城街道食品饮料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东城街道食品饮料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docx
3.技术改造设备项目投入明细表.docx
附件1
东城街道食品饮料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在东城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在东城汇总纳税,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主营业务收入的食品饮料工业企业;
(二)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并投产,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项目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
(四)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五)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达效。
二、奖补标准
(一)企业技术改造后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量部分的6‰给予奖补;
(二)以企业申报奖补的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
(三)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基数)×6‰。
三、申报时间和申报资料
(一)申报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并完工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后,企业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资料只需提交一次,奖补年限不超过5年。(如:企业2019年开展并完工技改项目,项目完工后,企业可根据申报资料要求提交2019年资料,因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资料只需提交一次,企业以2019年完工项目申报,往后开展新技改项目不能再重复申报该奖补。根据上述奖励标准,以企业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分别对比2019年,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量部分的6‰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奖补年限不超过5年)
(二)申报资料: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在申报期限内向申报受理单位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资料一份):
1.《东城街道食品饮料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原件,盖章);
2.第三方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技术改造设备项目投入明细表;
5.项目设备投入相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和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6.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原件);
7.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9.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快东城食品饮料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达产达效的协议(一式两份)。
(三)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报受理单位:东莞市东城街道经济发展局,联系电话:0769-23036278,0769-22339826;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东城街道办事处大楼六楼。
四、项目投入的财务审核规则
(一)投入的核算时限
项目投入的核算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票、银行凭证、设备铭牌的时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规则:
1.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2.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验收认定当日之前;
3.设备铭牌上记载的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二)以下设备或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1.除机械手和机器人外,单台(套)设备不含税价格低于10万元的设备(配套软件不受此限制);
2.二手设备;
3.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各种辅助设备,非生产直接相关的各种测试及研发设备,叉车、行车、吊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模具、配件等耗材;
4.供电、供水、供热、制冷、通风、厂房改造、环境环保改造等工程及基础建设项目等相关设备;
5.技术指标和自动化程度低于市场应用平均水平的设备。
(三)设备铭牌的核定
1.除自制设备外,所有国产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资助。
(1)设备铭牌必须是由原生产厂家制作。厂家为所生产的设备补制铭牌的,需出具加盖厂家公章的证明文件。
(2)如发现申报企业与设备生产厂家为匹配财政资金申报条件而专门制作与设备实际出厂信息不符的铭牌的,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处理,同时,东城经济发展局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申报企业伪造或委托他人伪造铭牌基本信息来骗取财政资金的,经专家组确认后,列入黑名单,并按市“科技东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律或规定。
3.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四)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现场验收认定专家组的设备审核结论。
(五)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企业提交的《技术改造设备项目投入明细表》所申报的设备类型和数量。
(六)企业须提供有签字盖章的合同或订单供审计用,否则对应的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七)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已支付的设备首期款及已支付的设备本金部分可纳入项目投入核算范围,利息、保险费、保证金不纳入核算范围;租赁设备的本金和利息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及发票审核确认,对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未清楚载明设备型号、设备本金和利息金额(如单纯填写“融资租赁费用”)等情况,须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相关明细说明并盖章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售后回租的设备,企业购进该设备的时间需在项目实施期内。
(八)对于发票与合同、铭牌等记载的设备规格型号不一致的情况,以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专家确认结果为准,如技术专家未在现场确认,由设备生产商(发票开具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九)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现金支付的部分不予认可。
(十)企业股东以设备作为其增资或增股的投入,不予认可。
(十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投入,设备商收到支票的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并且须提供背书流程以及设备生产商收到汇票的收据,如委托签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十二)通过关联企业购置的设备,企业能提供关联企业购买设备的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本企业向关联企业的付款凭证的,则无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若关联企业购买设备的价格较低的,按孰低原则确认。
(十三)由企业自制的设备,以及企业从关联方购入的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按自制设备提供证明材料,以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专家所确认的材料及耗材清单为审核依据。其中,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入的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另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四)除进口设备外,项目支出须提供发票联,抵扣联不予认可;发票联质押在银行、设备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可由企业短期借出,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审核章、留存复印件再归还。
(十五)对于采用电子报关未能提供含海关签章的纸质版《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审核章并留存电子报关单。
(十六)进口设备的价值按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记载价格、《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及申报金额孰低原则确认。
(十七)所有项目申报的固定资产投入须计入企业“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
(十八)企业在同一合同中涉及购置多台设备,若在该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单台设备付款进度,也未在银行付款凭证上清晰显示单台设备付款进度的,则该合同的所有设备均按合同整体付款进度来确定每台设备的已付款金额。
(十九)以下情形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设备的不含税价格:
1.属于关联企业生产的设备,或通过关联企业购置的设备;
2.属于非标设备或定制设备;
3.无法取得原生产厂家价格证明的。
五、工业机器人定义
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器人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粤经信创新〔2015〕453号)的定义,工业机器人是指:工业自动化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用AGV运输车。纳入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核算范围的工业机器人包括:机器人本体、数控系统、机器人零部件等。
六、责任与义务
(一)项目申报企业是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无论项目最终是否获得资助,申报企业均需要对所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东城街道办事处将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再享受东城街道办事处各类资助,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说明
(一)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是项目申报及责任主体,要求由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独立自主申报,并且只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才可以参加项目的验收认定。
(二)以往年度申报过程中因不符合条件被剔除的设备,不得以改变形式的方式重新申报,否则,项目直接作不通过处理。
(三)申报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
(四)东城经济发展局保留就《申报指南》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内容作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权利。修改完善后形成补充文件另外公布。
上一篇:
关于2024年度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拟入库及变更机构名单的公示
下一篇: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5年省级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产业创新能力建设-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网上申报的通知
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