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科技局,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
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新科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加强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规范化管理,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请各地、州、市科技局按照《办法》工作职责相关规定,组织本地区尚未启动园区创建工作的县、市、区(名单见附件1),制定园区创建规划及方案,做好创建工作协调与指导,加快推进任务落实。
2.请尚在建设期的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做好验收与评估工作。一是2021年批准建设的第五批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12家单位(见附件2)于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验收材料见附件3)。二是2022年批准建设的第六批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20家单位按聚焦园区规划任务及建设指标,大力引进或培育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研发平台建设,支持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现园区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力争园区总产值实现大幅增长,为建设期满验收打好基础。
三、联系人
1.自治区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陶老师 0991-3822204
2.自治区科技人才开发中心 韦老师 15099050577
自治区科技厅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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