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评价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9日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评价工作指引
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评价工作,引导多行业、多主体、多功能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健康持续发展,服务支撑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科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 评价原则
第一条 科学客观。评价指标设置注重科学性、公平性,按照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年度火炬统计数据和孵化载体工作总结为主要依据进行评价。
第二条 突出重点。注重孵化载体建设质量和服务体系,引导孵化载体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第三条 精准实施。规范程序方法,科学量化评估,实现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工作成效可评比、可衡量。
第四条 引导激励。综合运用评价结果,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孵化载体加强运营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
第二章 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评价对象为经省科技厅推荐和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第六条 评价内容包含指标监测与年度绩效评价两部分。指标监测依据火炬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年度绩效评价包括服务能力、孵化成效、特色工作与绩效加分等内容。
第七条 评价指标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作动态调整。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对省级以上孵化载体的绩效评价,分类设立孵化成果排行榜,具体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落实开展。
第九条 依据本工作指引和评价指标,组织专家对孵化载体提交的考核材料开展评审,提出评价意见。结合数据核查结果与实地考察情况,对孵化载体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评价结果与排名。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反映上一年度全省孵化载体建设运营情况,用于引导优化全省孵化载体政策制定和调整,原则上优秀等级数量不超过孵化载体总数的20%。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评价为A类的孵化载体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支持;对评价为D类的孵化载体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为D类的,取消资质。
第十二条 属于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孵化载体,考核评价按《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要求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扶持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孵化载体,取消资质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区)可参照本工作指引制定本地区孵化载体评价措施。
第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0月31日印发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 (试行)〉和〈陕西省众创空间孵化基地评价指标体系 (试行)〉的通知》(陕科高发〔2017〕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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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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