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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0日 09:25:20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收藏

  五市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银川经开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高新火函〔2024〕114号)要求,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办公室”)将在全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为我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具体为2021年至2023年经认定机构办公室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自查内容

  五市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和银川经开区经发局等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是否存续并正常从事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

  (二)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

  (三)企业申请认定材料是否合规并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要求,包括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要求。

三、自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企业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至属地科技部门。同时,自行整理归档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研发费用辅助帐及相关佐证材料、企业职工花名册、科技人员名单及参保证明、研发活动证明材料、成果转化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归集依据及代表性合同和票据、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备查。

  (二)地方检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五市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和银川经开区经发局等科技部门对辖区企业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进行全面检查,对属地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实地检查。

  (三)对经企业自查或地方检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存在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由五市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和银川经开区经发局等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汇总填报“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汇总表”(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开展自查,并积极配合属地科技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须如实上报,并对上报和留存备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属地科技部门要妥善保存检查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规的机构、个人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请认定机构办公室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重大问题及时向认定机构办公室汇报,确保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

  (三)五市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和银川经开区经发局等科技部门按本通知要求,于5月20日前形成本地区自查报告(见附件3),加盖公章后,连同“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汇总表”(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上报至认定机构办公室。所有企业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留存属地科技部门备查。

  (四)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在组织检查工作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本次检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好各项检查工作。

  五、联系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

  申利忠  0951-5026942

  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

  李洪娟  0951-5032792

  王轶慧  0951-5032719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

  2.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汇总表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专项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告

  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代章)

  2024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leader)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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