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石家庄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项目验收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石家庄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
项目验收操作规程
(试 行)
按照《石家庄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推进方案(2023-2025年)》、《石家庄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企业项目申报指南》等有关要求,为做好试点企业项目评测、验收和资金奖补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石家庄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申报的具备验收条件的数字化改造项目。
第二条 项目验收和资金奖补遵循“政府引导、自愿申报、公平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拟获得资金奖补的试点企业项目实施及验收完成时限为 2023 年12 月至 2025 年 12 月。
二、奖补标准
第四条 支持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企业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三级、四级的(按照工信部最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认定),按其数字化改造实际投入资金核定补贴金额,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条 资金奖补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范围包括:
(一)企业运用数字化软件产品支出补助。对企业在实施期内软件购买及开发服务支出,按照核定金额的45%标准给予补贴。
(二)企业上云用云支出补助。对企业在实施期内产生的上云用云支出(含公有云、私有云和混合云等形式),按照核定金额的60%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数字化改造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补助。对企业在实施期内购置数采设备支出,按照核定金额的30%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人才培训(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为试点企业提供转型产品及服务的行业服务商除外)等相关服务支出补助。对企业在实施期内购买服务支出,按照核定金额的50%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在企业累计可获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前提下,对于2024年度完成数字化转型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可在上述四种标准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三、申报和验收流程
第七条 企业申报。试点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通过试运行和内部验收后,组织提交验收申请书和验收相关材料(见附件1),纸质版验收材料一式三份,胶装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报送至所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电子版同步报送(电子版待石家庄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平台上线后上传至平台相关服务板块),申报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县级审核。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试点企业实际实施情况现场确认,并对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将符合要求的验收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定级验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定级和现场验收。
(一)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据最新版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2年版)》,深入企业现场评测定级工作,出具数字化水平等级证书。
(二)第三方服务机构每次组织不少于2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组成验收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核定实施期限、实施内容和投资金额,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企业整改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专家验收,仍不通过,则取消试点资格。每个验收组验收企业最多不超过30家。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适时向社会公示验收结果。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核定项目投资金额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办理资金审批手续,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县(市、区)要专款专用,收到资金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拨付企业。
第十二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在验收过程中,各相关主体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验收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二)试点企业须对项目验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评测、验收工作。
(三)服务商为企业提供的材料和服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平衡,严格遵守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试点企业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第十四条 已获奖补的企业如存在抽查不合格、虚假申报、国家验收评测未通过等情况,取消试点企业资格,收回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如服务商会同试点企业弄虚作假、商业欺诈,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服务商在我市转型试点服务的资格,收回其相关奖补资金,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五条 如存在国家、省级抽查未通过的情况,且抽查未通过企业数量占抽查企业总数比例不超过10%,扣除第三方服务机构10%服务费用;比例在10%-20%(含)区间,扣除第三方服务机构30%服务费用;比例在20%-30%(含)区间,扣除第三方服务机构60%服务费用;比例超过30%,更换第三方服务机构并追回全部已支付资金。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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