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支持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 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要素保障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经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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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5月8日
关于支持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 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要素保障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4〕号),进一步加大要素保障支持力度,打好政策组合拳,推动我省抢抓低空经济新机遇,打造高能级空港枢纽和现代化航空产业集群,加快形成低空经济融合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以下要素保障若干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以市场需求为牵引、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充分发挥要素政策杠杆作用,全面助力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
(一)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依靠市场为民航及低空产业发展差异化需求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行业发展内生动力。
(二)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在合理划分事权和要素保障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延续一批、优化一批、新增一批”的原则,统筹存量资金、谋划新增资金,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政策体系,实现全省一体推进。
(三)坚持聚焦关键、精准施策。针对各地航空产业基础、场景开发潜力和发展目标具体情况,鼓励市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创新谋划政策支持举措,发挥各类要素政策的引导和保障作用,确保政策实施、分类推进。
(四)坚持协同联动、政策叠加。打好财政、税收、土地、金融、人才、国资等要素支撑“组合拳”,通过部门联动、政策协同叠加形成放大效应,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发挥政策效能,为民航及低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要素保障。
二、财政要素政策
(一)支持打造高能级的现代化空港枢纽。
1.加快推进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民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民航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予以支持。
2.加大新开航线培育支持力度。聚焦对全省辐射带动作用大的国际航线,继续实施杭州、温州、义乌航空口岸机场国际客货运航线奖补政策;适时扩大省级国际航线补贴政策覆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口岸机场达到省定年度考核目标后,省财政给予2000万元奖励资金且奖励资金不超过属地补助的20%。鼓励机场所在地市县政府支持新开通国际、国内航线培育。
3.打造“公铁水空”多式联运枢纽。支持省内符合国家交通战略布局、区位发展定位以及综合货运发展潜力大的城市或城市群,争取中央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试点。在全省范围内遴选若干个设区市,对入围的试点地区省级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分年度给予定额奖励,支持打造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公铁水空”多式联运枢纽。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统筹专项资金加大对综合货运枢纽的支持力度。
4.引导多元投入建设海外仓。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海外仓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支持,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充分融合外贸新业态的重点项目,支撑构建全球航空物流骨干网络。
(二)支持打造高能级的现代化航空产业集群。
5.推动航空产业集群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航空相关特色小镇,落实省级特色小镇财政政策。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临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临空经济示范区、临空经济带等给予政策支持,推动形成规模化、特色化的航空产业集群。
6.发挥省“4+1”专项基金撬动作用。将航空及低空经济项目和重点产业平台纳入高端装备制造业专项基金项目库,引导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低空经济。鼓励市县成立相关子基金,加大对航空及低空经济优质项目的投资力度。
7.建设航空领域高能级创新平台。高水平建设天目山实验室,5年建设期内省级补助最高不超过5亿元;着力打造省飞机复合材料技术创新中心,5年建设期内省级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2亿元。鼓励地方支持省内高校院所、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航空领域相关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
8.支持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纳入省重点研发计划的航空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省级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加大对民航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和新材料研发费用等支持力度。
9.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按照国际、国内和省内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省级奖励;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在有效期内享受省级保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应用,按国际、国内和省内分别给予总价20%、10%和5%的试点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同一首台(套)产品不得同时享受保险补偿和应用奖励政策。
10.提升航空企业数字化转型和竞争力。对航空装备制造企业创建的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给予每家500万元补助资金;对纳入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清单的市县,省级根据示范项目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11.培育航空领域重点企业。省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航空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市县政府结合航空产业发展,加强龙头企业重大项目要素保障。
(三)支持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的低空经济发展高地。
12.支持通用航空建设和运营。对列入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全省综合交通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建通用机场项目,省级根据项目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分档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3000万元、2400万元和2000万元;对通用机场之间、支线机场之间、通用机场与支线机场之间的短途运输航线,根据机场年度飞行架次和每条航线飞行时长安排省级补助资金。
13.完善低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以补投结合为原则,支持低空网络设施、数据设施、公共无人机起降点、新能源航空器能源等低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全省无人机运行与监管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各级财政电子政务项目予以保障;符合条件的民航及低空经济领域新型基础设施,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资金予以支持。
14.积极拓展低空经济多领域应用。鼓励各地将低空领域产品纳入重点类商务展会目录,对参展企业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相关费用予以一定补助。支持交通、公安、应急、农业等部门在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先试,相关政府履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15.打造低空产业“先导区”和低空经济“先飞区”。采取竞争性分配或揭榜挂帅方式,遴选一批低空产业“先导区”和低空经济“先飞区”,在全省开展低空(航空装备)产业发展和低空经济应用场景试点,省级给予激励支持。
16.推动低空经济标准化体系建设。对牵头制定并完成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重要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省级补助。鼓励市县因地制宜制定对牵头和参与国家标准、重要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配套补助政策。
17.大力引进国内低空“链主”企业。鼓励各地结合产业发展现状,因地制宜出台招引政策,招引一批龙头、链主企业,并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
18.超常规招引低空领域外资外企。对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以及外资企业以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式实施技术改造等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低空领域先进制造业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3%的比例给予省级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19.加快推动载人eVTOL等低空航空器产业化。鼓励各地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OL航空器、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本省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20.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低空经济领域的信贷投放。通过中央财政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政策,对低空飞行器制造等重点项目的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银行再贷款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低空领域设备更新融资租赁业务,省级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奖励。
三、税收要素政策
21.落实航空产业及低空经济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对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航空(低空)企业,按规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四、土地要素政策
22.坚持规划引领。优先将低空经济涉及的机场设施、空管设施、低空新基建等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23.加强用地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场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积极申请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低空经济涉及的产业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按有关规定给予用地指标支持。
24.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优先落实规划空间,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存量用地等土地要素,保障民航强省低空经济相关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五、金融要素政策
25.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用好运用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航企业和低空经济参与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强化对航空装备制造业、高端航空服务业、机场运营管理、航空运输、航空物流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的金融要素保障。
26.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民航产业、低空制造产业、低空飞行产业、低空保障产业等产业特点,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等,持续优化金融服务模式,积极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
27.拓宽民航企业融资渠道。指导金融机构提高民航企业债券承销服务水平,运用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担保增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航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
六、人才要素政策
28.大力引进人才。加大航空高端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并纳入属地人才政策一体保障。省级财政对航空领域的顶尖人才按照“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给予支持。对来浙实施航空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或技术创新类团队,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29.支持人才职称评审。积极支持航空(低空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民用航空飞行、工程技术等系列职称评审。
30.积极培育人才。支持省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航空运输、航空产业、低空经济类专业,加大专业和技能人才培育力度,加快打造航空领域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和高素养技能人才队伍。
七、国资要素政策
31.支持组建产业基金。鼓励省机场集团联合地市设立航空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省市县存量产业基金、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低空经济、临空经济、航空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
32.组建省低空产业发展集团。积极稳妥抢占低空经济新赛道,介入低空基础设施运营、低空飞行保障、低空配套服务及低空产业投资孵化等领域,支持组建我省通用航空运营航空公司。
33.考核激励。对国有企业参与发展低空经济的科技创新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项目,按规定给予考核分配一揽子激励政策。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民航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要素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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