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区信用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文件精神,更快、更好的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依据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我市对原《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试行)》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5月10日下班前向我办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人:朱江,80822150。
邮箱:zjsxyb@126.com
附件:《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办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办法(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鼓励企业积极纠正失信行为、诚信守法经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信用建设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信息是指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性要求,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并录入市级法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或被下列信用网站公示的信息:
(一)“信用中国”网;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省、市、县级“双公示”平台或信用网站;
(四)部门门户网站或公示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失信修复是指企业在失信行为整改到位的基础上,申请将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和应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含的失信修复范围仅限因受到行政处罚而导致的失信行为,“重点关注名单”及“黑名单”信息的修复,不在本办法修复范围内。
第六条失信记录修复必须实事求是,严格遵循客观、谨慎、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牵头组织全市企业失信修复相关工作,市信用办会同原处罚机关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并逐级报省、国家发改委予以批准。
第二章修复条件
第八条申请失信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已履行应尽义务,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整改,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已满足公示期限要求。
1. 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
2. 其他领域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
3. 行政管理部门对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短公示期不得低于三个月。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修复程序
第九条市政务服务中心信用办窗口负责“一窗受理”企业信用修复。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申请。
(一)在线申请:“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
(二)现场申请:政务服务中心信用办窗口。
第十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的材料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对应,信用修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1. 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附件1)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
2. 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县《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电请表》(附件2),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附件3)。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信用办驳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原因。
第十一条市信用办负责信用修复申请初审,初审程序如下:
(一)接到企业修复申请后,市信用办于当日拟定《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初审意见确认函》(附件4),会同市、区信用办,告知原处罚部门进行确认;通过信用办获取《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的,无需再次确认。
(二)原处罚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附件5),逾期未反馈确认意见的,将视为认可市信用办作出的初审意见。原处罚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陈诉理由并告知申请修复企业。
(三)自企业申请之日起,市级初审工作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超时未办结的将自动转至省级信用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信用修复实施“信用中国”网“一网通办”机制,审核程序如下:
市级初审(3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由省级部门根据市级初审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复审(3个工作日内);省级复审通过,由国家发改委进行终审并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1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信用修复结果实施“一件通用”机制,由市信用办统一告知各有关单位信用修复结果。
市信用办在收到国家同意修复的决定后,以《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告知函》(附件6)文件方式,告知原处罚部门,各市、区信用办及申请企业信用修复结果;需撤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一处罚信息的,同时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失信信息公示撤销由各单位分工负责。
(一)“信用中国”网公示的失信信息:由“信用中国协同工作平台”自动撤销;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的失信信息:由原处罚部门,在收到《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告知函》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进行撤销;
(三)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的失信信息:由原处罚部门,根据《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告知函》,进行撤销;
(四)“信用江苏”网站和“信用镇江”网站“双公示”专栏公示的失信信息: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根据《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告知函》,进行撤销;
(五)各市、区单独建设的 “双公示”专栏公示的失信信息:由各市、区信用办根据《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告知函》,进行撤销;
(六)商业化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公示的失信信息:由企业自行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市信用办负责管理企业信用修复档案。
第四章责任监督
第十六条企业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应当按照信用承诺如实提供各类材料,并承担违背信用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原行政处罚部门应当配合市信用办,做好初审意见确认工作,因未反馈初审意见而造成信用修复失当的,将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市信用办初审人员应严格按照“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中有关规定拟定初审意见,并按规定向原处罚部门进行意见确认。初审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试行)》(镇信用发〔2020〕1号)同步废止。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2.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电请表》
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4、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初审意见确认函
5、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初审意见确认函(复函)
6、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告知函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局
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市监〔〕第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你(单位)于年月日被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于年月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我局于年月日作出予以受理决定。
经核查,你(单位)已履行相关义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决定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2:
“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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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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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需与授权委托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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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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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前终止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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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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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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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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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 履行情况 |
缴纳罚款情况 |
□有罚款□已缴纳 / □未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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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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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
□有整改要求□已整改到位 / □未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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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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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明确的其他责任义务 |
□有其他责任义务: □已履行到位 / □未履行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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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其他责任义务 |
|||
我单位同意该行政处罚信息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前终止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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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附件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信用中国”网站:
我单位(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被(行政决定机关名称)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现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已纠正失信行为,并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书项下相关义务;
二、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和有效;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若违背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有关违背承诺情况通报和公示,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同意将本承诺和践诺信息作为我单位信用记录,由“信用中国”网归集并合规应用。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初审意见确认函
镇江市****局:
我办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具体申请修复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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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用代码 |
|
处罚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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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
处罚日期 |
|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文件规定,结合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失信严重程度分类标准,我办初审意见为:**失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提交省级进行复核。
为确保信用修复公平、公正、公开,现请你单位对初审意见进行确认,请于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告知我办,逾期未反馈的,将视为同意我办初审意见。
联系人:***,电话:********
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
附件5:
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初审意见确认函
(复函)
镇江市信用办:
我单位已于****年*月*日收到你办《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初审意见确认函》,经研究决定,现将意见反馈如下:
企业名称 |
|
||
统一信用代码 |
|
||
处罚文号 |
|
||
处罚履行情况 |
£已履行 |
£未履行 |
|
整改情况 |
£已有效整改 |
£未有效整改 |
|
初审意见 |
£同意 |
£不同意 |
|
经办人 |
|
联系 电话 |
|
部门签章 |
镇江市****局 |
||
确认日期 |
****年*月*日 |
||
附件6:
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告知函
镇江市****局:
我办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具体申请修复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
统一信用代码 |
|
处罚文号 |
|
处罚结果 |
|
处罚日期 |
|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文件规定,该信息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现已撤销在“信用中国”网站的公示。
为提高行政效率,避免企业多头修复、重复申请的麻烦,现将“信用中国”网修复结果告知你们,请你单位参考“信用中国”网撤销信息公示的事实和该企业目前管理现状,同步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信息公示平台中同一处罚信息的公示撤销工作。
联系人:***,电话:********
附件:“信用中国”网信用修复进度查询结果截图。
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
调整内容摘要
一、修改条款
1. 对原办法第二条依据的政策文件进行修改,使用了最新的国家政策文件。
2. 对原办法第五条失信修复范围进行了修改,契合国家政策要求取消了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的分类。
3. 对原办法第八条的信用修复条件中公示期进行了修改,契合国家政策要求按照领域进行分类。
4. 对原办法第十一条信用修复申请材料进行了修改,契合国家政策要求,对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使用独立的申请材料。
5. 对原办法第十二条原处罚部门意见反馈进行了修改,更加注重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6. 对原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改,使用了最新的国家政策文件。
二、删除条款
删除了原办法第九条,契合国家政策要求,取消了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类型。
三、新增条款
1. 在原办法第八条中新增了“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与国家政策文件保持一致。
2. 在附录中新增了一条,确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同等的信用修复权益。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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