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后您将获得:
政策推送
个性化推送政策信息
政策查询
海量官方政策原文信息
企业查询
快速查询企业
数据导出
支持政策信息数据导出
400-086-8855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7日 09:20:07 发布部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说明

  本次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定性”的方式开展评价,主要以2023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火炬统计数据作为定量评价依据,以“绩效自评报告”作为定性评价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二、评价对象

  于2023年12月31日前纳入我市备案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同一运营单位同时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需参加对应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年度内未参与评价的,将按照管理办法处理。

  三、评价要求及流程

  (一)申报单位需在广东孵化在线平台(http://www.gdfhq.org)成功登记。

  (二)申报单位已参加2023年度全国孵化器、众创空间火炬统计并成功申报统计数据。

  (三)申报单位符合《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要求的条件。

  (四)申报单位通过中山市科技局政务网页面点击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申报(科技局政务网网址:http://kj.zs.gov.cn)。

  1.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可通过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2.网上填报。系统具体操作流程:登录一体化系统→业务管理导航栏选择“项目申报”→选择“填写申报书”→选择“新增项目申请”→选择2024年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并上传附件。

  3.各镇街科技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及推荐,市科技局高新科进行材料初审。

  (五)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评定评价档次。

  (六)市科技局对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2023年度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为C等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予以整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C等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将被取消市级认定资格资格。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工作绩效自评报告(附件2、3)。

  (三)广东孵化在线平台登记备案号截图。

  (四)运营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五)2023年度火炬年报自动生成的带水印报表。

  (六)在孵企业(项目)汇总表(附件4)。

  (七)孵化器、众创空间财务报表。

  (八)孵化器、众创空间与广州、深圳、香港、澳门及国外孵化机构、高校、企业等开展合作及项目引进材料(包括合作协议、实景照片等材料)。

  (九)孵化器、众创空间2023年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通知、现场照片、签到表和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明材料(提供有代表性活动案列)。

  五、申报时间与材料报送

  (一)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2024年5月8日至6月11日;

  (二)镇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2024年6月14日;

  (三)申报项目待市科技局审核后,打印书面材料,经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胶装成册,A4双面打印,编制页码)报送至中山市科技局高新科(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737),书面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下午17:00。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岳

  电话:88303920

  附件:1.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基本信息表

  2.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绩效自评报告

  3.中山市众创空间工作绩效自评报告

  4.在孵企业(项目)汇总表

  5.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

  6.中山市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指标体系

  7.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8.中山市众创空间名单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6日

附件下载
附件1-8.zip
(责任编辑:chaifeier)

原文链接:

THE END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