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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佛山东部现代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30日 15:33:09 发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 收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佛山东部现代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经促局反映(联系电话:86336132)。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佛山东部现代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佛山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的带动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高水平高质量打造“双十”园区的相关工作部署,着力打造佛山东部现代物流产业集聚区(下称“集聚区”),持续提升我区现代物流服务业发展质量和辐射能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佛山东部现代物流产业集聚区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统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扶持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三条扶持资金支持在集聚区从事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

  (一)属于独立法人组织。

  (二)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集聚区内,集聚区划分为3个区域:

  区域1:佛山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核心区,以官窑货场物流园为核心,北至西南涌、南至广佛肇高速、东至官华路、西至佛清从高速,规划面积5.4平方公里。

  区域2:大沥现代物流产业带,东至广佛路、南至广佛线、西北至大沥狮山交界处的海元物流园至太平污水厂沿线,规划面积4.35平方公里。

  区域3:大沥电商产业园,西至桂和路边、东至桂澜路北延线边、北至香基河河堤边、南至广佛路边,规划面积1.23平方公里。

  (三)主营业务符合集聚区主导产业方向,且为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在库企业。

  (四)本办法所称的现代物流企业,是指具备和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和仓储,或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等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供应链管理等一体化服务。

  (五)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六)具有经营、财务、安全等内设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且上一年度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七)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佛山”“信用南海”失信黑名单。

  第四条扶持资金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同一申报单位当年度获得的扶持资金累计额最高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南海地方企业增效贡献。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区级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五条对新设立经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年物流服务营业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配送(分拨)中心,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六条支持建设与综合交通、制造业融合的基础性、功能性、具有明显公益属性的现代物流和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获得国家、省、市三级政府及部门认定的具有行业公共服务性质的物流和供应链服务平台,可分别按照200万、100万、50万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支持集聚区内物流和供应链企业参与物流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成果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后,分别给予每一个标准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申报主体每年度不超过3个。

  第八条鼓励多式联运经营人申报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对入选工程给予奖励,金额不超过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的5%,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支持发展水铁联运和国际班列,对从事水铁联运和国际班列的运营公司进行核算,按核算年度完成国际班列集装箱量进行相应奖励,其中:省内的奖励标准为250元/标准箱;省际的奖励标准为350元/标准箱。

  第十条鼓励物流企业创先争优,对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物流示范项目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获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一次性给予运营企业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家5A、4A和3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升级给予级差奖励。

  第十一条对新能源货车不少于100辆的企业,且单车年行驶里程达到2万公里的,按每车每年3000元给予运营补贴,具有冷藏功能的,按每车 每年4500元给予运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聚集区内的电子商务企业,适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2022〕48号)规定,符合扶持条件的可以适用上述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取得集聚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企业,自相关部门发出违约提示函之日起,应按规定返还支持资金,从扶持资金发放之日起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十四条申请机构在申报、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区经济促进局应当收回扶持资金,从扶持资金发放之日起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扶持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申请单位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廉政监督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政府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扶持资金预算规模为2400万元,平均分三年使用,当年度扶持资金将在下一年度集中进行次申报,若申报总额超出预算规模,则根据申报总额对扶持资金按比例缩减。

  第十八条本政策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请机构在集聚区内提供服务或商品,或申请机构日常管理与运营的主要办公场地在集聚区,区内主要办公场地面积不低于按机构社保参保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的核算值。

  第十九条办法中所称“不低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所涉及的经营数据和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奖励计算精确到个位数。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chaifeier)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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