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23〕25号)精神,加快推动洛阳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和《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的通知》(豫商建〔2024〕5号)要求,结合洛阳市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完成为止。本办法实施后,制定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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