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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9日 13:15:10 发布部门: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收藏

  各辖市(区)工信(经发)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推进节能降碳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等文件规定及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能源资源节约、清洁高效循环利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发展、节能及绿色制造支撑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择优引导、科学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财政部门、工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工信局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配合市工信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四)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按规定下达资金;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工信局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加强企业库、项目库管理;

  (三)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绩效目标;

  (四)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五)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政策执行绩效和相关规定,及时上缴应承担资金;

  (二)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工信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

  (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三)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加强日常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负责;

  (三)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五)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工业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为节约能源进行的节能降耗技改项目,以及高耗能行业企业对标能效标杆和先进水平实施的能效提升改造项目(含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主体应符合产业政策、投产1年以上且不以扩大产能为目的,项目节能量不低于200吨标准煤,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应符合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要素,即改造投入的70%以上由节能技术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技术服务公司通过与企业分享项目节能效益获取收益。

  (二)循环经济项目。重点支持水、气、土污染物源头和过程削减、节水、节材、基础制造工艺绿色化、清洁原料替代、有毒有害物质减量、高端再制造、大宗工业固废高值规模化利用、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项目废弃物利用水平、污染物削减效果达到我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显著,有较强的示范意义。项目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不以扩大产能为目的,其中节水改造项目节水量须达到5万吨以上。

  (三)节能和工业绿色低碳制造体系建设。支持部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零碳(近零碳)工厂创建(遴选)工作,以及能效、水效提升、资源综合利用、工业绿色微电网和高效节能低碳技术产品推广。

  (四)节能和工业绿色制造支撑能力建设。主要用于节能监察执法能力提升、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宣传培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技术服务、规划编制、课题研究、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等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建设;支持能源审计、节能诊断、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源计量、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等节能新机制项目。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支持标准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根据审核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循环经济项目。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根据节能减排、循环利用效果、项目技术水平等,最高按设备投入(不含税金额)的5%分档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节能和工业绿色低碳制造体系建设。

  1、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认证升格的,对差额部分予以奖励;

  2、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省级绿色工业园区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认证升格的,对差额部分予以奖励;

  3、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获认定的江苏省零碳(近零碳)工厂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新获评国家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能效之星”产品称号的企业,新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再制造产品目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仅给予一次奖励)。

  6、对新列入工信部废钢铁、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铜铝、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规范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列入工信部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节能和工业绿色制造支撑能力建设。对依照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实施的节能和工业绿色制造支撑能力建设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审定。项目应严格按照财政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厉行节约,注重绩效。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适时组织开展免费节能诊断服务,加快推动企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遴选节能诊断服务机构,签订节能诊断合同,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免费节能诊断服务,帮助企业查找短板弱项,提出节能改造措施建议。根据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完成节能诊断的企业数,按合同约定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除授牌认定奖励类项目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其它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列入支持范围。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制定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支持对象、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地工信部门自主申报项目,由所在地工信部门初审后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行文上报至市工信局。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通过形式审查、现场核实、专家评审等方式审核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密信息外,将拟支持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结合公示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会同市工信局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市惠企利民财政资金“直达快享”兑付流程,精准直达受益主体。专项资金项目依法依规应当政府采购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保证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目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优化预算安排。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评价。

  第十八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绩效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着力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工信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公开项目预算绩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工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在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常工信节能〔2023〕9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1).doc
(责任编辑:chaifeier)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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