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经信局: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集群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24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二、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以各地经信部门为申报主体,结合区域内支柱产业或特色产业发展情况,确定1-2个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市、全省或全国前列的优先)申报对象,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2)和《2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附件1),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
(二)审核认定。市经信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论证、开展实地走访和调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择优认定若干个宁波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发文公布(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申请复核)。
(三)择优推荐。按照每个具体细分领域认定1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要求,在已认定为宁波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基础上(包括2023年度已认定的宁波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择优遴选申报2024年国家级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三、集群培育
(一)各地经信部门重点围绕《暂行办法》明确的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等六个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二)各地经信部门要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于每年3月30日前组织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编辑集群促进发展工作典型实践案例,推进树立集群品牌并宣传推广。
(三)市经信局将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跟踪关注,适时组织集群发展促进的调研、督促工作。集群运行管理中如存在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集群认定并予以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集群企业须在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无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二)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集群申报采取纸质报送方式,请各地经信部门于5月17日(周五)前将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附件1、附件2)各一式5份(正本2份、副本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报送至市经信局中小企业与服务体系建设处。
联系人:林台,联系电话:89292019。
附件:1.2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
2.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表格样式不得更改)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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