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科学技术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
为推动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管理办法》(内科成字〔2022〕21号)等要求,自治区科技厅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孵化器。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及物理空间相同的,按照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参加评价,并以孵化器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评价结果;若获得众创空间奖励性后补助的须提交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实施情况报告。2024年度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名单见附件1。
二、孵化器需提交的材料
1.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均须在线填报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附件2)。自评报告主要包括科研诚信承诺书、基本信息表、自评报告提纲、佐证材料。
2.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附件3,在2020年和2021年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科技创业孵化机构须附),并与自评报告一同作为绩效评价材料。
三、绩效评价程序
1.孵化器自评。科技企业孵化器登录“蒙科聚”驱动平台(网址:https://www.mengkeju.com)进入“项目孵化”板块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机构绩效评估平台”登录账号后进入“个人中心”进行绩效评价材料填报和提交。
2.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交的绩效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科研诚信审核后提出评价等级建议,并登录“蒙科聚”驱动平台(网址:https://www.mengkeju.com/mkj-admin/login)进入“绩效评价(考核)管理”模块进行审核推荐,将审查推荐表(附件4)发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3.专家评价。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实地抽查,评定绩效评价档次。
4.自治区科技厅公示公布绩效评价结果。自治区科技厅在网站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5.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项目的重要依据,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不予重复补助。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后补助项目确认书》。对本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或报请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备案。
四、有关要求
1.评价期指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所有绩效评价数据也均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孵化器在评价期内发生孵化器名称、运营主体名称、孵化场地位置及面积等变更事项的,须在自评报告中对评价期内相关变更事项予以详细说明,已发生事项变更且未提交变更申请的由孵化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自治区孵化器和加速器管理办法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自治区孵化器和加速器管理办法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对于符合变更的自治区科技厅在公示公布绩效评价结果时一并予以变更。对已获自治区科技厅变更批复的需在佐证材料中予以上传。
3.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随意增减绩效评价材料内容,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数据等行为。
4.归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切实强化材料初审、实地核查和科研诚信审核责任,在审查推荐表中明确相关意见建议。
5.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火炬统计不齐全的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对孵化场所的有效租期已满且未续租或未落实新孵化场所的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不得评定为优秀。对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的孵化器,取消其自治区级孵化器资格或报请科技部取消国家级孵化器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孵化器。
6.请参加绩效评价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于5月15日前完成在线填报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于6月3前在线完成审查推荐。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白文志 0471-6328632
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席建新、杜美丽 0471-6382521
技术支持:400-133-7881
附件:
1.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名单
2.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孵化器填报)
3.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实施情况报告(2020年和2021年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科技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填报)
4.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审查推荐表(归口管理部门填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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