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为推动南海区电子商务迈上新台阶,提升全区电子商务工作效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直播电商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经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
2023年7月19日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直播电商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南海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充分挖掘区内优秀直播电商企业,树立示范标杆,带动产业集聚,打造可持续发展的直播电商生态环境,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2022〕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海区直播电商示范企业认定以“政府引导、产业导向、自主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择优扶强”为原则,通过认定及授牌,引导具有较好基础和发展潜力的直播电商企业走产业化、特色化发展道路,打造产业集群,推进行业应用,引领全区直播电商新业态跨越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直播电商示范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通用条件:
(一)在南海区内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一年以上,包含但不限于品牌企业、直播电商平台、直播机构、MCN机构、直播电商经纪公司、直播电商服务机构等相关直播电商企业。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申报主体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直播电商运营时间1年及以上。
(四)拥有专业稳定的直播电商专职主播(5名及以上、需缴满6个月或以上南海区社会保险)或单个主播拥有国内主流电商平台粉丝量50万以上(在南海依法纳税的)、专职团队(包含但不限于招商运营、货品组织、内容制作、主播孵化等)和直播电商产业链长期合作伙伴(已达成合作一年或一年以上)。
(五)直播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直播间数量不少于3间。
(七)年度直播200场次或600小时及以上。
(八)建立规范直播过程的监管机制的预案(对直播内容和行为进行事前规范、事中审核、事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四条 除通用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分类条件之一:
(一)满足《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扶持条件,且通过直播方式在平台实现年成交额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个及以上。
(二)满足《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扶持条件,且为50家及以上企业提供直播电商相关专业孵化、宣传、市场策划、供应链、电商代运营等服务业务。
(三)满足《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扶持条件,且为10个及以上品牌/店铺提供直播电商相关服务,通过直播带货方式在平台实现年成交额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满足《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开展直播电商专业教育、直播电商相关专业职业技能培训相关主体。
(五)拥有满足《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第十六条扶持条件的优秀网红主播,且为10个及以上品牌/店铺提供直播电商服务。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南海区直播电商示范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海区直播电商示范企业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二)南海区直播电商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
(三)南海区直播电商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3);
(四)对照第二章所列条件逐项提供证明(附件4);
(五)申报承诺书(附件5)。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流程
第六条 按照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8-9月组织申报认定工作,由南海区经济促进局牵头组织实施,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初审工作。
第七条 申报管理及认定工作遵循“各级负责、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收到区经济促进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后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
1.按照属地原则,申报主体填报第三章所列申报材料后,提交电子版至申报主体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审查,通过后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封面及侧边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材料,由企业所属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自收到纸质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二)评审
1.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材料进行评审,第三方机构于14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评审意见。区经济促进局按照镇(街道)初审意见和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2.现场审查。区经济促进局收到第三方组织提交的材料评审结果后,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现场复评并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评审意见。
3.征求意见和公示。根据材料评审和实地走访评审的结果,由区经济促进局将拟通过评审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认定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意见处理完毕后区经济促进局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公布评审结果并在政务网站公告。
第五章 授牌机制
第八条 直播电商示范企业经认定后,统一颁发《南海区直播电商示范企业认定书》并授予牌匾。牌匾样式由区经济促进局统一样式,被授予主体不得擅自更改任何字样与样式。实行“一牌一企”,禁止同一牌匾复制到多个企业使用。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直播电商示范企业的发展指导。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直播电商示范企业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
第十条 区经济促进局对已认定的各类直播电商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被认定的直播电商示范企业需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向区经济促进局上报该季度运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进度、动态情况、电子商务交易额、创新管理机制),并抄送所属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二)区经济促进局定期组织企业代表座谈、实地回访考察等。
(三)对于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示范企业,均予以摘牌。
(四)认定企业的经营主体、产权、主营业务、生产交易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及时向区经济促进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终止资格称号,并在政务网站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南府〔2022〕48号)的申报,直播电商示范企业资格有效期与上述扶持办法有效期一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9日施行,有效期与《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南府〔2022〕48号)保持一致,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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