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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直播电商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3日 11:05:17 发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 收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为推动南海区电子商务迈上新台阶,提升全区电子商务工作效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直播电商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经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

  2023年7月19日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直播电商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直播电商示范基地集聚产业作用,推动我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引导直播电商示范基地有序、规范发展,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2022〕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播基地认定以“政府引导、产业导向、自主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择优扶强”为原则,通过认定及授牌,引导具有较好基础和发展潜力的直播示范基地与本地优势产业相结合,突出产业集聚特色,兼顾行业和地域分布特点,推进行业应用,引领全区直播电商新业态跨越发展。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申报直播电商示范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地经营主体应是在南海区内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一年以上,其表现形式可为园区、商务楼宇等;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申报主体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直播间数量不少于5间;

  (五)签约南海区品牌数量不少于10个;

  (六)主播数量不少于10名(南海区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

  (七)通过直播实现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年成交额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四条申报直播电商示范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海区直播电商示范基地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二)南海区直播电商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

  (三)南海区直播电商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书(附件3);

  (四)对照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认定条件逐项提供证明材料(附件4);

  (五)申报承诺书(附件5)。

  第四章申报和认定流程

  第五条按照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8-9月组织申报认定工作,由南海区经济促进局牵头组织实施,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初审工作。

  第六条申报管理及认定工作遵循“各级负责、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具备认定条件的基地,收到区经济促进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后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

  1.按照属地原则,申报主体填报第三章所列申报材料后,提交电子版至申报主体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审查,通过后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封面及侧边加盖申报主体公章,提交至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材料,由申报主体所属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自收到纸质申报材料后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二)评审

  1.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材料进行评审,第三方机构于14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评审意见。区经济促进局按照镇(街道)初审意见和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2.现场审查。区经济促进局收到第三方组织提交的材料评审结果后,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现场复评并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评审意见。

  3.征求意见和公示。根据材料评审和实地走访评审的结果,由区经济促进局将拟通过评审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认定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意见处理完毕后区经济促进局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公布评审结果并在政务网站公告。

  第五章 命名规则

  第七条直播电商示范基地名称应当遵循一地一名原则,原则上以所在土地、不动产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土地使用权人相同的相邻宗地、不动产,其地上直播电商示范基地可同一命名。

  第八条直播电商示范基地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

  专名应使用运营主体持有建筑物名称、商号、字号等字词。

  通名应使用“直播基地”“直播电商示范基地”“直播带货基地”等字词,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九条专名冠以国名、省名、市名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应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直播电商示范基地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名:

  (一)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

  (二)在其他已经认定的直播电商示范基地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新”“大”“老”“旧”等字样作限定词的视为重名,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权利人、合法使用权人经批准命名、更名的除外;

  (三)两个名称汉语拼音书写相同但字形不同的为同音;

  (四)两个名称汉语拼音发音相近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为近音。

  第十一条专名、通名用词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标点符号等;

  (二)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

  (三)使用具有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或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四)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五)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

  (六)使用国内外驰名商标名称,但商标专用权人以该商标为自有建筑命名的除外;

  (七)使用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国家、城市、行政区域、河流、山脉等地名;

  (八)使用“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亚洲”等类型词语,但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与其定位相符的除外。

  第六章 授牌机制

  第十二条直播电商示范基地经认定后,由区经济促进局统一颁发《南海区直播电商示范基地认定书》并向符合标准的申报主体授予牌匾。牌匾样式由区经济促进局统一样式,被授予主体不得擅自更改任何字样与样式。实行“一牌一企”,禁止同一牌匾复制到多个企业使用。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直播电商示范基地的发展指导。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直播电商示范基地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

  第十四条区经济促进局对已认定的各类直播电商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被认定的直播电商示范基地需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向区经济促进局上报该季度运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进度、动态情况、电子商务交易额、创新管理机制)等,并抄送所属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二)区经济促进局定期组织企业代表座谈、实地回访考察等。

  (三)对于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示范基地,予以摘牌并取消资格称号处理。

  (四)基地的经营主体、产权、主营业务、生产交易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及时向区经济促进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终止资格称号,并在政务网站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南府 〔2022〕48号)的申报,直播电商示范基地资格有效期与上述扶持办法有效期一致。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施行,有效期与《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南府 〔2022〕48号)保持一致,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海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附件:1.南海区直播电商示范基地认定申报材料.pdf(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2.南海区直播电商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pdf(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3.南海区直播电商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书.pdf(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4.南海区直播电商示范基地证明材料清单.pdf(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5.申报承诺书.pdf(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Mind)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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