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现就我区申报2024年引导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
2024年度引导资金,聚焦“八大产业集群”、生态环境保护、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等四个方面项目,推动面向中亚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项目采取直接补助和后补助支持方式;对企业承担的项目在绩效评估后,以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一)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1.支持“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外商投资在疆设立的研发中心等实施的科研项目。
2.支持国家自贸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创新型县市等的创新主体,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为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开展的科技研发活动和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支持国家、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提升科研创新能力。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支持南疆县(市)为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而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应有科技特派员参与。
2.支持东西部科技合作以及同其他省区市开展的跨区域科技合作。
3.支持国家、自治区级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
聚焦我区重大科学问题,组织实施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引领性的基础研究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中央驻疆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中央预算单位不在支持范围。
2.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必备的人才条件、研发设备等基础条件,财务管理机构、科研管理制度健全,运行管理规范。
3.国家或自治区已立项支持的相同相似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4.多家单位联合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牵头单位须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目标任务、经费分配,以及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并将完整的合作协议(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作为附件。
5.由企业承担的项目,自筹资金与引导资金比例不得低于2:1,自筹资金应足额到位。优先支持自筹经费投入比例高的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科研人员或聘期覆盖项目执行期的全职聘用人员,在项目申请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退休年龄,在验收之前不得以退休等原因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为院士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项目负责人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2.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企业申请人可放宽为中级及以上职称。申请人须长期从事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且为该项目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严禁挂名申报。
3.项目负责人限项要求:
(1)申报截止日前,主持的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未按规定提交验收(或延期)申请,造成项目逾期未结题的。
(2)申报截止日前,项目负责人有主持承担在研国家、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不含自然科学计划、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行动计划)的不得申报。
4.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报或参与项目。
5.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因主观原因无法继续承担项目的,将纳入科研失信名单。
(三)项目管理要求
申报单位要严格落实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的相关要求,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企业和人员,不具备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2.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人须分别签署诚信承诺书(见申报书模板附件),项目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3.东西部科技合作与跨区域科技合作项目,项目应由自治区单位牵头申报,与其他省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联合承担,双方须签订相关合作协议。项目实施应有利于加快东部科技成果向新疆转移转化,提升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4.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5.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年,项目执行期以本批次项目下达时间为起始月。
6.项目要确定绩效考核指标,并将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
7.项目绩效考核指标包含但不限于转化科技成果数量、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孵化企业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带动社会投入资金额、带动地方投入东西科技合作及区域协同创新资金额、培训技术经纪人数量、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情况、培训和指导农业科技服务数量、开展创业辅导活动数量、科技特派员服务农户数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8.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工作。
三、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需下载并填写《新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用A4纸打印,经主管部门推荐盖章后,一并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8份),及以上所有文件电子版(光盘,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也需电子扫描件),于2024年5月10日前寄送至自治区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推荐部门按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推荐汇总表》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联系方式
自治区科技项目服务中心:宋英明 0991-3826727
自治区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杨 涛 0991-3680704
赛尔江 0991-3836149
电子邮箱:494039273@qq.com
材料邮寄地址及收件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科学一街328号自治区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宋英明
自治区科技厅
2024年4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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