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7 日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广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0 年修订)》(佛府〔2020〕 14号)等文件精神,优化我区外商投资环境,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同时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鼓励引导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厂房,发挥标准化厂房经济社会效益,实现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双提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和范围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高明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一)工商注册地、纳税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佛山市高明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经区级招商引资部门引进的外商投资项目,且该项目为制造业项目(不含增资扩产项目),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并符合国家最新公布的《鼓励外商 投资产业目录》以及《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产业空间布局导引手册(修订)》中重点鼓励的招商产业项目。
(三)本办法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已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由境外投资者在我国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外方的出资方式可以为现金、实物、 技术,不包括以股权出资。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承租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扶持
(一)企业在高明区新租用自用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不含宿舍),租赁期 5 年以上,租赁面积达到以下标准的,可享受补贴:
1.租赁面积在4000㎡以上、8000 ㎡以下,前三年按照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2.租赁面积在8000㎡以上,前三年按照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每家企业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企业在享受补贴期间,对于享受补贴的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不含宿舍)仅能为自用,不得转租,不得改变用途,原则上不得改变产业发展方向 ,企业在享受补贴期间转租的,不再享受后续补贴,并应当退回已给予的全部补贴。
第四条 利用外资补助扶持对在高明区新批的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流程及拨付
第五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和受理, 具体时间、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统筹规划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
(三)评审。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报告,同时综合区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形成评审结果。
(四)公示。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材料。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五)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依据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 申报资料
(一)租赁补贴申报资料
1.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租赁补贴)。
2.企业申请报告。
3.企业申报承诺书。
4.企业《营业执照》《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或《核准变更 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租赁合同及发票。
6.项目投资协议及项目批复文件。
7.企业信用记录报告(请于“信用广东”网站下载并打印)。
(二)利用外资补助申报资料
1.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外资补助)。
2.企业申请报告。
3.企业申报承诺书。
4.企业出资情况表。
5.企业《营业执照》《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或《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6.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FDI 入账登记表(复印件,如涉及多份验资报告或入账登记表的, 请按时间先后排序)。
7.企业信用记录报告(请于“信用广东”网站下载并打印)。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及管理
第八条 各镇(街道)、西江产业新城,区经济科技促进局、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等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层次、有重点地对扶持资金的申请、使用和验收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扶持资格和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相应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企业在获本办法相关扶持资金后,应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在高明区经营不足5年撤出投资的,应当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退还全部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 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说明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统计口径
(一)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外方实际缴纳到位的注册资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外商投资综合管理”模块中企业已纳统实际外资金额为依据,不包括外方股东贷款及外资投资性公司投资。
(二)利用外资补助扶持资金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和支付 的,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折算按照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
(三)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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