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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8日 11:11:15 发布部门:高明区人民政府 收藏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资助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2日

  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高端人才引进步伐,吸引国内外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带项目、技术来我区创新创业,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我区快速转化和产业化,推动传统产业提升和新兴产业发展,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29号)及《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创新发展的意见》(明发〔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立项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加强监督、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推荐,配合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开展项目申报、项目验收和监督管理项目执行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是指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单独或与我区现有企业合作在我区注册成立新的独立法人机构,依托一定平台和项目,实施产业化项目、开展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或以创新的商业模式从事高端服务业的人才群体。

  第五条团队及其项目所在的独立法人机构统称为承载单位,承载单位是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主体。承载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自筹资金必须不少于政府财政扶持资金,且满足以下3种情形之一才能获得财政资金扶持:

  (一)获得认定后6 个月内在高明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

  (二)已在高明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注册日期至申报截止日期不超过2年;

  (三)已在外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整体搬迁至高明区的,须在获得认定后6 个月内变更注册地址至高明区。项目承载单位对团队成员到位、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负主体责任,应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为团队在高明区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及时发现、解决团队存在问题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动态监督、绩效管理、考核验收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分类

  第六条团队基本条件:

  (一)团队具有突出的创新成果和较高的创新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服务),技术成果先进,其项目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产业化前景良好。

  (二)团队的项目需属于我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有利于我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领域或者是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三)团队带头人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具备履职所需的良好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研究开发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身体健康,有充分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领导团队开展工作。

  (四)团队由不少于4 名核心成员(含团队带头人的前四名成员)组成,且在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的成员专业结构科学、合理。核心成员中博士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比不低于50%;团队不少于50%的核心成员在高明区全职工作,其余核心成员在高明区工作时间不少于90 天/年。优先支持所有成员全职在高明区工作的团队。

  (五)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 岁,且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50 岁。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作为带头人的团队,带头人年龄放宽至不超过70 岁;由诺贝尔奖获得者作为带头人的团队,带头人年龄放宽至不超过75岁,上述两类团队核心成员平均年龄放宽至不超过55 岁。

  (六)承载单位的法人代表必须为申报书中列明的团队成员,团队带头人必须担任承载单位的副总以上职务,承载单位必须和所有团队成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团队成员必须占有承载单位股份(含技术作价入股),全体成员占有公司的股份比例总和不能少于30%。

  (七)已获认定的团队及其成员,在项目执行期间,不得申报本办法其它项目。团队在项目结题验收前,不得在高明区以外以同一科研内容申报或参与其他地方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申报国家级、广东省、佛山市的项目除外)。已获区级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承载单位及团队成员不得重复申报区级同一类别的扶持事项。

  (八)已通过广东省和佛山市以上认定的团队不重复进行区级认定。

  第七条团队分类。根据团队的结构和整体水平,团队项目技术成果的先进性、商业计划可行性、市场前景以及对我区新兴产业培育或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将团队评定等级分为A、B、C 三类。

  (一)A类:国内外高水平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内外重大科技、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拥有国内外高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良好的创新基础或良好的产业化准备及市场前景。

  (二)B类:国内外较高水平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内科技、应用研究问题;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较高水平;拥有国内较高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一定的创新基础或一定的产业化准备及市场前景。

  (三)C类:行业或地区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并担任承载单位法定代表人,拥有一定的创新基础或产业化准备及市场前景,能为企业解决现实重大技术难题、开发出产业化前景较好的创新成果,可以促进高明区经济和社会效益得到提升。

  第八条非申报期内,项目实施时间非常紧急且达到佛山市级科技创新团队B 类条件及以上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关规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引进。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对通过区级认定的A、B、C类团队,分别给予承载单位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对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高端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承载单位最高20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根据团队项目进展情况分两期划拨:团队完成承载单位注册、团队合同签订、团队人员到位、自筹资金到位后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60%;团队项目通过验收后6个月内,再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40%。

  第十条经认定的团队并入驻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平台的,A、B、C类团队可分别享受最高300 平方米、200 平方米、100 平方米的办公和研发场地租金第一年全额补贴及第二、三年50%的租金补贴,3年租金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团队成员可按照我区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就业安置、人才公寓租住等优待。

  第十二条获得省级认定并选择落户我区的人才团队,按获得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的1:0.5 进行配套扶持;获得佛山市级认定并落户我区的人才团队,按获得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1:1 进行配套扶持(同一团队获得省、市扶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配套扶持,不重复享受)。项目实施期间,区级团队获得市级以上团队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配套,区级扶持资金计算在配套扶持资金内。

  第十三条获得高明区认定的A类团队及一事一议类团队,可以申请高明区专项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市一级科技创新团队。

  第四章 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扶持奖励申报、评审工作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发布指南、受理申报、审核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公示认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申报及评审流程:

  (一)发布指南。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根据年度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和目标,每年制定和发布《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申报指南》,明确受理申报的对象、方向、内容、目标、程序和时限等具体要求。

  (二)受理申报。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组织和发动符合条件的团队进行申报,团队要按《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审核推荐。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团队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对象进行材料初审和推荐,同时加具推荐意见,汇总后报区经济科技促进局。

  (四)形式审查。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对受理申报的团队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其申报资质、资助档次、建设目标等进行初审。

  (五)评审答辩。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答辩;派驻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纪检组依法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根据申报对象研究的专业领域和方向,组织市外同行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团队根据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包括科研学术、产业、投资、知识产权和财务等领域专家。评审分为网上评审和答辩评审两部分。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团队进行网上评审,网上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环节。答辩评审采取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推荐等形式进行。现场答辩后评审专家组根据答辩评审结果形成书面认定推荐意见。

  (六)公示认定。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根据评审结果将拟认定团队名单在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依法协调处理;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报区政府审核后,与承载单位签订合同,依法依规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管理、验收及终止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团队,其承载单位需与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签订团队项目管理合同,明确项目开展的具体要求及绩效目标等内容。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作为团队项目推荐单位应列为合同第三方,共同签订团队项目管理合同。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承载单位需在合同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提交验收申请。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验收实施流程如下:

  (一)验收申请。承载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期满半年内或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后,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承载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且延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二)组织验收。经批复同意验收的,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验收专家组,以合同为基本依据对团队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

  2.合同期内取得的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著作等情况,人才引进培养情况,产业化实施情况等;

  3.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4.创新创业团队运行管理情况;

  5.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非企业合作单位须分析项目实施后对行业、产业发展变化的影响)。

  (三)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整改后再次验收和结题四种情况。

  1.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团队项目,完成80%以上任务指标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以通过验收。

  2.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任务指标完成不到80%的;

  (2)合同到期或批准延期到期后半年内未申请验收的;

  (3)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合作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的;

  (4)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6)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的。

  对于验收结果不通过的团队项目,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将向社会公布团队项目承载单位和负责人名单,并根据《佛山市高明区科技领域社会信用管理办法》(明经济〔2016〕45号)进行相应失信等级评定,且该团队3年内不得申报高明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给予推荐。同时,按合同约定,收回已拨未使用的财政扶持资金。

  3.整改后再次验收。评定结果为复议的团队项目,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的6个月内,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完成整改并提出重新验收申请。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验收申请,或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团队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4.结题。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团队项目,可按照结题处理。对验收结果为验收不通过或结题的团队项目,未拨付资助经费停止拨付,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的,按照原渠道收回。

  (四)结果公示。验收结果在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确认通过验收考核的团队项目,再按相应审批程序拨付其余40%的补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承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材料回复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并补充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提请复核。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团队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开展项目工作的,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可取消其项目扶持资格。其中发生以下情况的,可以取消项目扶持资格,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回剩余财政资助资金:

  (一)带头人发生变更。

  (二)核心成员发生变更。[有客观原因需变更核心成员,并由同等人员(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相当)进行一对一替换且报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备案的除外]。

  (三)团队核心成员变更比例超过50%。

  (四)研究内容或项目目标发生变更,包括创新创业团队或承载单位认为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完成合同预期任务目标的。

  (五)团队或承载单位出现其他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预期任务目标。

  第二十条项目终止。项目实施期内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团队及项目承载单位必须及时提出终止申请。项目终止申请审核期间,团队成员及项目承载单位应暂停使用财政资金。终止项目未拨付资助经费停止拨付,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的,按照原渠道收回。

  (一)项目承载单位应在不可抗拒因素或重大变故生效后3个月内,按要求填报项目终止申请书,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出具意见后报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研究批准。获批复同意终止的项目,可视作项目结题。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团队及项目承载单位必须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审核出具意见后,报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研究批准后生效。

  1.团队带头人离职,或无法满足来高明工作的条件;

  2.项目承载单位迁出高明;

  3.团队其他核心成员变更人数超过1/3,变更次数超过1 次,不能满足对等变更,以及无法满足来高明区工作时间要求等;

  4.项目进度滞后,预期难以完成合同约定任务;

  5.项目各项指标变更幅度过大,变更内容为项目核心关键内容,变更后有违项目立项公平公正原则;

  6.团队核心成员或项目承载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行为;

  7.应当终止项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绩效严重失实、材料虚假、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经费等问题,取消认定,按原渠道追回全部财政经费,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已获区级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承载单位及团队成员,同时存在依法享受本办法以外的我区招商引资、科技扶持及人才政策等其他优惠政策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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