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佛山市高明区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支持我区科技创新发展,加快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体系,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我区实施转化并形成生产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佛府办函〔2018〕7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以技术创新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致力于专利成果转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联合科研攻关和技术开发、产品开发而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合作须以项目的形式进行,以下称作“产学研项目”。
第三条设立“佛山市高明区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属于后补助资金,在每年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与区政府签订了产学研合作等相关协议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统称“产学研合作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再与我区企业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参与合作的我区企业单位(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享受本办法扶持。
第五条扶持分为产学研项目资助和人员奖励。产学研项目资助对象是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奖励对象是产学研项目带头人、介绍人、联系人。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登记注册住所在我区的企业法人,且在属地规范正常纳税,积极为我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章产学研项目资助
第七条产学研项目资助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与产学研合作方共同申报,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
(二)项目符合我区经济发展要求与产业政策导向,具有创新性,在解决具体技术问题、提高效益、节约成本、开发新产品、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备确切的实际价值,项目已完成并实现产业化,产生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与产学研合作方签订项目合同,且在签订合同后30 个工作日内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项目合同对合作各方的责任分工、合同交易金额、知识产权归属、项目实施期限、需要达成的技术指标和产品设备性能等各项任务内容均有清晰的或者量化的约定,相关指标和要求可核查、可验收。
(四)产学研合作方具备与项目相关的科研设施和技术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与项目相关的经营发展需求。
(五)合同交易金额拨付达到80%以上。第八条通过核查的项目按照合同交易金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 万元。同一个产学研合作方所参与的项目资助总金额每年不超过100 万元,超出总金额后其余项目及相关人员不再予以资助、奖励,经过各参与方协商,可在限额内对每个项目申请的资助、奖励金额自行调节。
第四章 人员奖励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上述条件、获得产学研项目资助的,对项目技术带头人、项目介绍人、项目联系人给予奖励,奖金总额按照产学研项目合同交易金额的15%计算,且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项目技术带头人、项目介绍人、项目联系人按照6:3:1 的比例给予奖励。申请资料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提交,拟奖励人员所在单位盖章及本人签字。
(一)项目技术带头人是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成果、对项目成功发挥关键作用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带头人参与多个项目的,可享受多次奖励。奖励金额拨付给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再发放给相关人员。
(二)项目介绍人是指牵线搭桥、为促成产学研项目双方达成合作有重要贡献的人员,项目介绍人可以是产学研合作方的人员,也可以是项目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同一个项目承担单位与同一个项目带头人开展合作的,只对项目介绍人奖励一次。奖励金额直接拨付个人或经由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转发给其本人。
(三)项目联系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指定的负责统筹资源、推进产学研项目实施的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与同一个项目带头人开展多个项目合作的,项目联系人可享受多次奖励。奖励金额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再发放给相关人员。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产学研项目资助和人员奖励须在产学研项目合同实施期满当年或次年的4月份提交,逾期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高明区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双方签订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合同扫描件;
(三)依据合同支付合作经费的相关凭证扫描件(如果是以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的,还需提供合作方出具的相关收据);
(四)合作方开具的收款增值税发票扫描件;
(五)技术合作、技术交易、平台建设等相关佐证材料;
(六)项目实施期无违法违规和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承诺书;
(七)近3年获得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说明。
除以上申请材料外,申报单位也可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增加提交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在《佛山市高明区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资助奖励申请表》上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受理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委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确定产学研项目资助名单、人员奖励名单以及奖励金额,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办理资助、奖励资金的发放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虚报、冒领或以非正常方式套取或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按相关政策和法规处理,要求其退回资助、奖励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支持项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生效前,项目承担单位与产学研合作方已经签订项目合同且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可以适用本办法申报资助奖励,项目合同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送至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进行合同备案,逾期未备案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经济〔2020〕147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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