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各局、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现将《佛山云东海生物医药产业园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14日
佛山云东海生物医药产业园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业当家部署以及《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等有关规定,推动佛山云东海生物医药产业园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企业成长生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运营主体注册地在佛山云东海生物医药产业园范围内,以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园区内企业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第三条 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安排资金,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给予补助或者奖励补助,用于支持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机构建设孵化器。
第四条 孵化器培育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孵化载体,以建设省级孵化器的标准为起点建设生物医药产业专业孵化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孵化器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编制和发布申请指南,受理申报,组织形式审查等文件;组织孵化器专项统计、运营评价;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孵化器建设运营单位主要负责孵化器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按照园区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七条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佛山云东海生物医药产业园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孵化器以创新药、疫苗、高端医疗器械、基因检测、免疫治疗、再生医学、精准医疗等为主导产业,满足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相关企业的办公、研发、生产等不同阶段需求。
(二)孵化器的建设运营主体或其控股母公司必须具备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运营经验(具有通过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成功案例),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三)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区)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会议室、洽谈区、企业展厅、多功能厅等,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要求等配套服务场地。
(四)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五)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承诺专职运营管理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专职运营管理团队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六)孵化器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孵化器建设运营单位承诺每年举办活动须不少于10场次(其中不少于150人的大型会议不少于1场)。活动形式包括开放日、创业培训、导师分享、沙龙投融资活动、行业高峰论坛等。
(七)孵化器建设运营单位承诺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三)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四)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促进发展
第九条 孵化器应当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提高服务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建立健全以“众创-孵化-加速”为特色的服务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条 孵化器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品质的创业服务。
第十一条 支持孵化器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和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十二条 支持孵化器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五章 奖励扶持
第十三条 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孵化器运营发展提供以下方面的奖励扶持:
(一)支持载体建设。孵化器建设运营单位利用自有物业打造生物医药专业孵化器,且承诺运营孵化器时间不少于5年的,给予载体建设(包括购买土地、建安、装修或购置物业等)补贴,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支持运营发展。为了更好推动孵化器运营发展,给予孵化器建设运营单位运营经费支持,如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孵化器运营经费、孵化器人力成本、孵化器培训费、孵化器营销宣传费、专项平台建设费、创业导师人员经费以及组织开展或参加交流活动等费用支出,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目标扶持奖励。孵化器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或达到《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中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给予孵化器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
第六章 考核要求
第十四条 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扶持对象签订扶持协议时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自孵化器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若孵化器建设运营单位变更用于孵化器的自有场地用途或将该场地出售的,未按照本办法约定将场地用于孵化器培育的,则须退回载体建设的支持费用。
(二)孵化器建设运营单位若未按照本办法约定举办相应数量活动的,则终止扶持,并按每场不低于8万元人民币的金额退回载体扶持费用。
(三)若孵化器未按照本办法约定孵化相应数量的毕业企业的,则终止扶持,并按每家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金额退回载体扶持费用。
(四)若孵化器建设运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约定在孵化器内足额安排运营管理人员的,则终止扶持,并按每人不低于8万元人民币的金额退回载体扶持费用。
第七章 流 程
第十五条 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发布扶持孵化器项目的公告,符合公告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孵化器建设方案,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遴选确定孵化器建设方案,并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并经相关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与遴选出的孵化器建设方案建设运营单位签订项目扶持协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同时符合我市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利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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