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有关分局,有关承保机构: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稳产保供功能,加快推进我区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实现从渔业大区向渔业强区跨越,现将《广西政策性金鲳鱼和对虾风力指数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财 政 厅 农业农村厅 广西监管局
2024年4月10日
广西政策性金鲳鱼和对虾风力
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弥补金鲳鱼、对虾因风力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加快推进广西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实现从渔业大区向渔业强区跨越,保障农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牢固树立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通过完善水产养殖保险保障机制,巩固提升渔业综合生产能力,全面提升我区渔业质量和竞争力,大力发展向海经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渔业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产业。将水产养殖气象指数保险作为支持渔业发展的重要产业政策,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拓宽保障范围,切实提高水产养殖的抗风险能力,助力水产品稳产保供。
2.坚持自主自愿。实施水产养殖气象指数保险地区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自主自愿选择保险产品。承保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做好保险服务工作。
3.坚持创新发展。在开展风力指数保险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多种气象指数保险保障体系,鼓励各地开发和使用标准化气象指数保险产品。把科技创新作为发展水产养殖气象指数保险的重要驱动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完善保险保障机制。
4.坚持风险防控。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再保险和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引导广大养殖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承保机构应对大灾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能力,形成农业风险闭环管控体系。
二、实施范围
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海水养殖区,包括深浅海养殖区、离岸养殖区、临时养殖区、对虾养殖区、具有观光养殖功能的休闲渔业区等。
三、保险方案
(一)金鲳鱼风力指数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金鲳鱼。
(1)属于深海网箱养殖的金鲳鱼,养殖于广西境内海域;
(2)养殖地点位于养殖用海规划范围内,包括深浅海养殖区、离岸养殖区、临时养殖区、具有观光养殖功能的休闲渔业区等,放养的海产品规格、养殖密度、混养比例、养殖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技术规范;
(3)养殖户具有一定养殖经验,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4)具有完整的养殖日志记录,各类投入品的购买凭证及产品销售记录必须保存齐全。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金鲳鱼所在海域遭遇热带气旋,且极大风速对应的风级达到或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风级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鲳鱼所在海域遭遇热带气旋的极大风速对应的风级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管辖的保险金鲳鱼所在区域的气象站或直线距离保险金鲳鱼所在区域最短的气象站观测的数据为准,气象站点简称和地址须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鲳鱼所在区域的气象站由于站点仪器损坏、导致气象数据无法正常获取,以离保险金鲳鱼最近距离的气象站观测数据代替,且须经气象部门审核认定。
3.保险期限。一年。
4.保险金额、费率、保费。
保险金额每口网箱300000元,保险费率8%,每口保费24000元。
保费由自治区财政对城区补贴45%、对县域补贴55%,设区市对所辖城区补贴比例10%,县级财政补贴比例15%,农户承担30%。自治区财政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县级财政保费承担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下调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5.赔偿处理。赔偿金额=每口保险金额×不同风力赔偿系数×保险数量。保险期间内,如出现多次热带气旋,可多次赔付。 保险期间内遭遇不同风级风灾事故对应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不同风力赔偿系数表
赔偿系数 |
风级 |
4% |
10级 |
7% |
11级 |
15% |
12级 |
30% |
13级 |
50% |
14级 |
80% |
15级 |
100% |
16级(含)以上 |
(二)对虾风力指数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对虾养殖场养殖的对虾。
(1)养虾池塘常年蓄水量、堤坝、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2)养虾用水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3)养虾池塘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4)单个养殖户养殖面积需达到5亩(含)以上,并且每亩投放虾苗25000尾以上(以实际投放监控登记数据为准);
(5)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切实做好安全防疫工作并有记录。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对虾所在区域遭遇热带气旋,且极大风速对应的风级达到或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风级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对虾所在区域遭遇热带气旋的极大风速对应的风级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管辖的、保险对虾所在区域的乡镇自动气象站或直线距离保险对虾所在区域最短的气象站实测的数据为准,气象站点简称和地址须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对虾所在区域的气象站由于站点仪器损坏、导致气象数据无法正常获取,以距离保险对虾最近距离的气象站观测数据代替,且须经气象部门审核认定。
3.保险期间。除特殊约定外,保险期间为4月1日至10月30日,或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单。
4.保险金额、费率。
保险金额每亩5000元,保险费率8%,每亩保费400元。
保费由自治区财政对城区补贴45%、对县域补贴55%,设区市对所辖城区补贴比例10%,县级财政补贴比例15%,农户承担30%。自治区财政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县级财政保费承担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下调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5.赔偿处理。保险人根据自治区气象局相关的站点提供的当地实测的热带气旋的最高中心风力数据计算保险期间内触发保险事故对应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以触发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风力赔偿系数×投保亩数
保险期间内,如出现多次热带气旋,可多次赔付。保险期间内遭遇不同风级风灾事故对应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不同风级对应的赔偿金额详见下表:
赔偿系数 |
风级 |
2% |
9 级 |
6% |
10 级 |
12% |
11 级 |
25% |
12 级 |
50% |
13 级 |
80% |
14 级 |
100% |
15 级(含)以上 |
三、承保机构管理
(一)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各级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各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二)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三)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四)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层面依托广西农业保险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进保险发展各项工作。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协同推进本地区保险工作,密切关注工作进展,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和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分工。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职责,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发挥专业优势,落实工作计划,协调配合做好灾害鉴定技术服务和查勘定损工作,以及做好相关审核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和监督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政策规定,扎实做好宣传发动、承保理赔、防灾减损等基础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在下达的年度保费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筹措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要求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保险承保机构。对试点期间开展的相关保险业务,可参照本保险保障方案审核请拨材料,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同时,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对违规承保、骗取补贴的要收回补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服务。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承保机构要加强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宣传材料务必做到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以提高惠农政策知晓度与知晓率,引导广大农户积极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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