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东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立管理办法》(东人社发〔2022〕23号),提升我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立和管理质量,现将《东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立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9日
东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立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立管理办法》(东人社发〔2022〕23号,以下简称《办法》),提升我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立和管理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立的统筹组织工作,具体工作由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立评审、日常监管、中期评估、验收等具体事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办法》规定设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三条 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协助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日常监管、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设立评定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在门户网站发布一次设立申报公告,按照《办法》第四章评定程序要求,做好组织评审、征求意见、结果公示、评定授牌等工作。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公告,在申报网站按要求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申报单位应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除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外,还应前往申报单位对申报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七条 评审工作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专家组由3名或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对照《办法》第三章申报条件规定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推荐名单(含候补名单)。
第三章 日常运行
第八条 经评定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单位,须履行以下职责,其中第(一)至(三)项应在设立后三个月内完成:
(一)在明显位置悬挂技能大师工作室牌匾;
(二)完善技能大师工作室配套场所、设备设施及规章制度,其中规章制度需上墙,配套设施设备需有专用(兼用)标示;
(三)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清晰明确;
(四)做好技能大师工作室运行管理工作,对制度文件、人才培养及技术攻关成果、申报项目材料建档管理;
(五)技能大师工作室财政补贴资金须专款专用,享受技能大师工作室财政补贴资金的设立单位须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资金使用台账。技能大师工作室财政补贴资金仅可用于与技能大师工作室运行相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技能交流推广相关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六)技能大师工作室团队成员发生变更的,须书面向辖区人社部门报告,经辖区人社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履行《办法》第五章职责任务的规定,具体为:
1. 培养至少30名技能人才或行业重点技术技能骨干;
2. 产出1项以上知识产权、企业标准、软件著作权、产品标准、技术分析报告、论文或著作方面的技术成果;
3. 按评审通过的项目申报书,执行并实现项目预定目标;
4. 每年组织1项以上技术交流活动或技能竞赛活动。
第九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履行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况纳入中期评估及项目验收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 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指导、服务、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技能大师工作室按时履行本细则第八条第(一)至(三)项规定;
(二)每季度至少实地走访1次技能大师工作室,了解技能大师工作室人才培养、技术成果、技术交流及立项项目进度情况;
(三)监督享受技能大师工作室财政补贴资金的设立单位关于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资金使用台账的设置情况及技能大师工作室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的实施情况;
(四)监督设立单位对技能大师工作室材料建档管理的情况;
(五)协助做好本细则第八条第(六)项相关事宜;
(六)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有关技能大师工作室调研、交流、宣传的对接工作。
第四章 中期评估
第十一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立满一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协助,做好技能大师工作室中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立单位应当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中期评估通知要求,准备评估材料并接受中期评估。
第十三条 中期评估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专家组由3名或以上单数人员从东莞市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产生,对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从立项项目实施进度、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运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四条 中期评估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对不合格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三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再次评估合格的,按《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继续开展工作;再次评估不合格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满三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协助,做好验收组织工作。如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提前完成,可提前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立单位应当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验收通知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工作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开展。专家组由3名或以上单数人员从东莞市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中产生,对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从立项项目的技术难度、技术及人才培养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配套投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得出验收分数。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其中验收合格分为A、B、C三类,分别给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单位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不合格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三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再次验收合格的,按《办法》及本细则规定享受相应补助、奖励或政策优惠;再次验收不合格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验收分数与验收结论对应关系如下:
验收分数<60分,验收不合格;
60分≤验收分数<75分,验收合格C类;
75分≤验收分数<85分,验收合格B类;
验收分数≥85分,验收合格A类。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合格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5万元、技能大师工作室其他成员2万元/人(最多5人)的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定结果,不予发放补贴奖励,且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奖励资金: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领办人或其他成员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奖励的;
(二)其他应当取消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定结果,不予发放补贴奖励,且需要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奖励资金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定结果,不予发放补贴奖励,已发放的补贴奖励资金存在结余的,须追回: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因违法行为或有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三)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或领办人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中期评估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在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实施期间,领办人离开申报时所在单位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其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定结果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验收后,按规定给予相应类别财政补贴。本细则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RLZYHSHBZJ-202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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