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全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辽发改环资〔2023〕503号),研究制定了《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向鞍山市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27日前通过邮箱aszyhjc@163.com反馈我委。
附: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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