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镇街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加速载体认定和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学技术局反映(联系电话:86089206)。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
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加速载体认定和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1〕137 号)相关要求,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体系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加速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的统称,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初创型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四条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资本、市场对接等专业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至少1件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申请以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或《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为准)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办公、研发或生产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六条 加速器加速企业(以下简称“加速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拥有有效知识产权;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且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3、企业注册地和办公或主要研发、生产场所须在本加速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4、使用加速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
第七条区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加速载体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区科技局是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奖励、日常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是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孵化器认定及奖励
第八条区级孵化器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孵化器的申报主体须在南海区内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在广东孵化在线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并完成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孵化场地相对集中(需在同一园区),自有或租赁场地5000平方米以上且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在存续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应当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运营管理团队。申报主体须自建运营管理团队(团队成员与孵化器申报主体建立劳动关系),全职运营管理团队人数不低于5人。
4、在孵企业。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5家,且在孵企业已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含停车场地)不低于总面积的60%。
5、孵化基金和投资案例。孵化器申报主体须拥有用于投资在孵企业的种子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并至少1个投资案例。
6、孵化管理机制。申报主体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有服务机制,有入孵企业遴选、毕业、淘汰机制。
第九条本办法印发前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资格仍然有效。
第十条资质认定奖励。对本办法生效之后认定为下列资质的孵化载体申报主体,给予以下奖励:
(一)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区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二)经省科技厅新认定为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
第十一条年度运营评价奖励。
(一)对上年度参加广东省年度运营评价并获得第一等级或第二等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对上年度参加佛山市年度运营评价并获得第一等级的孵化器,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三)对上年度参加广东省或佛山市年度运营评价并获得第一等级的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优质企业引进、培育奖励。
(一)每引进或培育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给予孵化器申报主体5万元/家的奖励。
1、获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立项的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立项金额不低于800万元且通过中期考核;
2、首次认定为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3、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在孵期间获得专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投资实际到位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且企业估值不低于2000万元(1家企业只能奖励1次);
(二)每引进或培育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给予孵化器申报主体10万元/家的奖励。
1、获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立项且通过中期考核;
2、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且研发投入比不低于3%(1家企业只能奖励1次);
3、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4、在孵期间获得专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企业估值不低于1亿元(1家企业只能奖励1次);
第三章 加速器认定及奖励
第十三条区级加速器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加速器的申报主体须在南海区内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
2、加速场地。可自主支配相对集中(不超过2处,且在同一镇或街道)的加速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属合作共建的,关于可自主支配加速场地的合作协议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期)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场地属于工业用途性质,按加速器场地评分体系(见附件)评分不低于5分。已获得各级孵化器认定的单位,其孵化器面积不得重复计入加速器的面积,同一物理空间只能申报一次。
3、运营管理团队。申报主体须自建运营管理团队(团队成员与加速器申报主体须建立劳动关系),全职运营管理团队人数不低于5人。
4、加速企业。入驻的加速企业不低于15家,且已使用的加速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含停车场地)不低于加速器总面积的60%。
5、管理服务机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6、与区内创新平台建有合作机制。与区内区级以上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区科学技术局定期公布名单)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建有孵化企业快速入驻加速器的机制。
第十四条资质认定奖励。对本办法生效之后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区级加速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第十五条年度运营评价奖励。
(一)对上年度参加广东省年度运营评价并获得第一等级或第二等级的加速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对上年度参加佛山市年度运营评价并获得第一等级的加速器,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优质企业引进、培育奖励。
(一)每引进或培育一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加速企业,给予加速器申报主体3万元/家的奖励。
1、获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立项的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立项金额不低于800万元且通过中期考核;
2、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首次认定为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4、加速期间获得专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企业估值不低于1亿元(1家企业只能奖励1次)。
(二)每引进或培育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加速企业,给予加速器申报主体5万元/家的奖励。
1、获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立项且通过中期考核;
2、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且研发投入比不低于3%(1家企业只能奖励1次);
3、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4、加速期间获得专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估值不低于2亿元(1家企业只能奖励1次);
(三)每培育一家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给予加速器申报主体50万元/家的奖励。
第十七条 加速企业租金补贴。对入驻的加速企业给予连续24个月的租金补贴。补贴的起始时间可追溯到加速器认定当年的1月1日。补贴标准为每月6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四章扶持奖励原则
第十八条奖励原则:
(一)不同级别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或加速器属同一申报主体的,“资质认定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申报主体同时参加省、市级运营评价的,“年度运营评价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优质企业引进、培育奖励”中,同一家企业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同一企业因满足的优质企业条件没有变化但又先后入驻不同孵化器(或加速器)的,其优质企业引进、培育奖励仅发放一次;
(五)对加速企业的租金补贴,补贴期内已通过其他政策获区级财政资金租金补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各承担50%。
第五章认定申报及奖励申请流程
第二十条区级孵化器、加速器的申报认定流程:
(一)申报。申报主体依照本办法的认定条件向所在镇(街道)科技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镇(街道)科技相关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报区科技局进行资格审查。
(二)专家评审。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资料进行论证及现场考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公示。区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区科技局联合所在镇(街道)科技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四)审批认定9疚抟煲榈模汕萍季址⑽娜隙ā�
第二十一条奖励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依照本办法的奖励申请条件向所在镇(街道)科技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镇(街道)科技相关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报区科技局进行审查。
(二)对通过审查的扶持对象,由区科技局将区级负担部分直接拨付到扶持对象,并通知镇(街道)科技相关部门拨付镇级负担部分。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扶持奖励的孵化载体,须在广东孵化在线管理系统登记备案、按统计相关要求填报统计数据,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监督、审计、调研等工作。已认定孵化载体不按要求填报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当年不得享受本办法的扶持奖励,由此导致加速企业不能获得租金补贴,行政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管理按上级要求执行。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交申请,经专家实地核查确认后,由区科技局批复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经认定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须每年参加年度运营评价,连续两年不参加省或市的年度运营评价或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终止发放本办法的一切奖励。
第二十五条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孵化器或加速器,申报主体须在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向区科技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或加速企业名单,该名单作为优质企业引进、培育奖励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在孵化器、加速器认定或扶持奖励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追缴已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每年集中受理认定和扶持奖励申请,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办法引用决策权属于上级政府的政策文件到期作废或出现更新时,相应政策条款自动终止或适用新的文件。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加速器场地评分体系
附件
加速器场地评分体系
序号 |
评价指标 |
条件 |
分值 |
备注 |
1 |
单层面积 |
≥1500平米 |
1 |
载体含多栋的,单层面积低于1500平米的面积不得超过申报面积的30% |
2 |
首层用于工业用途面积 (含公共面积)占比 |
≥80% |
1 |
|
3 |
首层层高 |
≥6米 |
1 |
只有一层且层高达8米的,得2分 |
4 |
二层及以上层高 |
≥4.5米 |
1 |
|
5 |
首层承重 |
≥2000公斤/平米 |
1 |
只有一层且承重达3000公斤/平米,得2分 |
6 |
二层及以上承重 |
≥500公斤/平米 |
1 |
|
7 |
货梯荷载 |
≥2500公斤 |
1 |
|
8 |
配电容量 |
≥500千伏安/万平米 |
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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