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4〕3号,下称《若干措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42号),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我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我省制定了《若干措施》,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地,消除内外贸衔接制度障碍,营造内外贸一体化良好发展环境。
二、总体考虑
《若干措施》一体贯彻国办发〔2021〕59号、国办发〔2023〕42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具体政策措施。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规则制度引领,加快调整完善相关规则、管理、标准,打通阻碍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制度堵点。二是主体培育发力,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市场主体、重大平台培育,加强内外贸一体化渠道建设,助力企业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顺畅切换。三是服务保障到位,在内外贸企业关切的财政金融、通关物流、知识产权、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营造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规则机制对接、渠道建设、平台建设、主体培育、服务保障、发展环境等六个方面提出14条措施。
(一)促进内外贸规则机制对接。促进内外贸标准认证衔接,推广国际国外先进标准,支持企业和各类机构主导或参与各级标准制定,推进内外贸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促进内外贸监管衔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推进内外资公平竞争。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工程,鼓励企业对其产品满足“同线同标同质”要求作出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认证,支持专业机构提供“同线同标同质”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
(二)畅通内外贸双向流通渠道。落实“粤贸全国”计划,常态化举办促消费活动,支持外贸产品拓展国内市场。实施“粤贸全球”专项计划,支持企业参加进博会、广交会、消博会等重点展会,引导内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三)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建设高能级内外贸一体化融合平台,打造内外贸一体化商圈、步行街,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充分利用广东自贸试验区、经开区、高新区、综保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进口示范区、境外合作园区等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四)培育内外贸一体化主体。培育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做好我省国家现代流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以及“领跑者企业”跟踪服务,加强内外贸一体化试点企业培育。加快内外贸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收购知名品牌,培育“广东新品牌新好货”“国货潮品”,推动我省“老字号”走出国门创新发展。
(五)健全内外贸一体化服务保障。加强金融财政保障,引导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支持,稳步推进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推广工作,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统筹支持资金。发挥信用保险支持作用,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协同运用,优化信用保险承保条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推动物流服务便利化,引导国际国内班轮公司加大运力投入,推广海关便利化措施,大力发展“铁水联运”,促进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
(六)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内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保护力度,加强重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与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服务。深化“信用广东”建设,推动内外贸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内外贸一体化人才支撑,深化产学研融合,推动内外贸一体化相关专业建设,加强内外贸一体化人才培养和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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