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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5日 17:25:45 发布部门:广州市商务局 收藏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的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2 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申报指引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2〕19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2〕179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2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申报指引的补充通知》(粤商务贸函〔2022〕19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发动企业申报,各相关保险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星期三)前报送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与书面内容一致的扫描电子版)。

  专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22年12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市商务局贸发处 林岚,81096078;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 韩岗,31559683;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 任禹,87355400;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 冯馨熠,18320403197;太平洋产险广东分公司 张豫,13660789186;大地保险广东分公司 胡钦龙,28832620)
 

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

  为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期限和资金预算

  本次资金支持的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保险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二、支持对象

  申请本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且有开展出口业务;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自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不予补助。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

  (二)对于投保“小微企业类”或“普惠平台类”保险产品的企业,如实缴保费不超过资助额上限的,取实缴保费金额为应资助金额;如超过资助额上限的,取2021年度出口额的0.048%为应资助金额。“小微企业类”的支持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普惠平台类”的支持期限是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保单生效日期为准。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的企业分类,具体解释详见附件1。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资金申报流程。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市级以上保险公司组织企业申报,收集材料并复核确认,保险公司需对企业申报材料与投保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审核责任,并填报申请汇总表,将企业申请材料及相关汇总表等一并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完成评审、复核工作后拨付资金,其中对于申请小微企业类/普惠平台类专项保费资助,且保险公司垫付保费的,资金直接拨付给保险公司,其余拨付给申请企业,并把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商务厅备案。

  (二)申报材料要求。

  以下申请材料需装订胶印成册,一般企业类一个项目一册。

  1.一般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骑缝章)

  (2)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3,企业填写);

  (3)一般企业类投保明细表;(附件4,企业填写);

  (4)保单明细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8)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汇总表(保险公司提供电子表格)。

  2.小微企业类或普惠平台类保费申报材料:

  (1)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3,企业填写);

  (2)保单文件(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3)保险费全额发票(垫付、非垫付企业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4)小微企业类/普惠平台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①或②,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骑缝章);

  (5)相关应收款台账(保险公司提供电子表格)。

  对于小微企业/普惠平台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省商务厅登录“单一窗口”查询和下载投保企业明细清单,并发送至市商务局供评审使用,无需提供上述资料中的(1)申请表、(2)保单文件。

  非垫付的小微企业/普惠平台还需提供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3. 专项评审、复核过程中认为所需要补充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和保险公司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相关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市商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保险公司应在2023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绩效情况报告(包含基本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组织申报的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金额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性,防止重复申报的行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doc
(责任编辑:alex)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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