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地适应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构建公开透明、科学决策、注重绩效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体系,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文物保护法》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加强全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物保护利用“六大工程”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修订了《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9〕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文物局
2024年1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我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资金。
按照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纳入省级文物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市县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工作,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对市县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等事项予以补助。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相关支出责任,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省级补助、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项目库管理机制。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反映文物的保存状况、保护需求、立项和保护技术方案批复以及项目资金申报、执行等情况。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全过程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及文物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文物局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三)会同省文物局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专项资金支持方案,经省文物局公示后下达专项资金。
(四)会同省文物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文物局主要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
(二)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拟定、研究专项资金支持方案。
(三)负责专项资金申请设立论证和定期评估工作。
(四)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健全项目监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机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文物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一)省直有关单位、市县文物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等工作,督促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和绩效监控等工作。
(二)市县财政部门配合同级文物部门组织项目审核、推荐等工作,对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等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党委宣传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以及病虫害综合防治等。对非国有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在其项目完成并经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评估验收后,申请给予适当补助。
(二)市级及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市级及市级以下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调查,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等。
(三)考古。主要用于考古(含水下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检测、现场保护与修复、现场数字化保护,考古装备购置,重要考古资料整理和出版,公众考古等。
(四)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三级以上珍贵文物的保护方案编制,预防性保护,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陈列展示,保护修复报告出版,以及一般可移动文物调查、鉴定等。对已在省文物局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馆藏三级以上珍贵文物的本体修复和陈列展示,可以在其项目完成并经省文物局评估验收后,申请给予适当补助。
(五)在省文物局备案的国有博物馆、重点文物库房的安全防护。
(六)基础性的文物科研科技课题、基层文物从业人员的培训培养。
(七)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方案编制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勘探测绘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预防性保护支出,主要包括勘探测绘费、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管理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临时建筑设施费、劳务费、文物标本测试鉴定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陈列展示利用,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核心区保存环境治理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管理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数字化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软件开发和购置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六)基础性的文物科研科技课题支出,主要包括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委托业务费、管理费和报告出版费等。
(七)基层文物从业人员的培训培养支出,主要包括培训费等。
(八)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文物保护项目所需的征地拆迁、基本建设及超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等,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单位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和日常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每年第三季度前,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完成项目评审、审核工作,拟定项目支持方案。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一)县市项目由同级文物和财政部门对本地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填写《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行文上报市州文物和财政部门。
(二)市州项目由同级文物和财政部门对本级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连同所辖县市上报项目一并审核汇总后,填写《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2),行文上报省文物局、省财政厅。
(三)省属单位项目直接向省文物局、省财政厅申报。
(四)申报项目应以批复的项目技术方案和批复的审核意见为基础,编制项目预算书,按规定送同级财政评审。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技术方案,严格按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出内容、项目预算定额和项目预算编制规范,编制文物保护项目预算,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分年度预算计划,对编制项目预算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文物局应当切实履行文物保护项目审核责任,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八条申报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完成项目预算评审,延续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招标代理合同、支付凭证。
第十九条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预算评审由省文物局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或专家组,根据批准的项目保护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按照文物保护利用最小干预、预防性保护和抢救性保护并重等原则,重点审核项目支出内容、实施周期和项目预算控制数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预算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省文物局根据预算评审情况确定项目总预算控制数。
第二十条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省文物局下达的项目预算控制数,编制文物保护项目预算,并按照属地原则和地方财评预算评审的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完成财政投资评审。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地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总预算控制数推进项目实施,不得再次重复评审和重复立项。
第二十一条省文物局对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内容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等。
第二十二条省文物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资金预算、专家评审意见、项目轻重缓急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提出资金项目安排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文物局建议的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资金预算管理要求等,审核研究当年资金安排方案。市级及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预算不超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的15%。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根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反映,近三年文物保护资金项目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预算执行严重滞后、项目实施未达到预定绩效目标的。
(二)未经过规范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不合规的。
第二十五条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而当年未支持的项目,可纳入省文物局建立的项目库,在下一年度进行滚动支持。
第四章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省文物局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按要求及时下达资金,并将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按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和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支持内容的,应报省文物局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管理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结转一年以上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对下达之日起2年内未实施或实施过程中无法正常推进的文物保护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文物局收回项目资金或调整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和结项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年度终了后,应当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逐级报送项目决算。市、州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决算汇总报省文物局,并上传到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工程实施完毕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填报《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按属地原则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结项验收申请。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报省文物局和省财政厅备案。资金结项验收纳入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由省文物局另行制定下发。
第五章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三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根据中央和省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部门评价,省财政厅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省级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组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虚报、冒领、违规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专项资金设置期限为三年,到期后需延续执行,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3、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4、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
政策解读:解读《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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