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文旅广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世界旅游目的地的意见>》(湘发〔2022〕1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湘办〔2023〕10号)、《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社厅湖南省文旅厅湖南省文物局印发<文物保护利用“六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宣发〔2023〕13号)等文件以及中央和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湖南省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文化强省和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全省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政策,以及财政预算管理、财源建设有关要求,遵循社会效益优先、规划优先、项目优先、绩效优先的原则,重点保障省级、适当兼顾市县。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和监督结果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三)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专项资金拟支持方案,经省政府批复后下达专项资金。
(四)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文化和旅游厅主要管理职责:
(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
(二)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拟定、研究专项资金支持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负责专项资金申请设立论证和定期评估工作。
(四)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项目监管、验收评估和绩效评价等机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一)省直有关单位、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申报项目的筛选、推荐等工作,督促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和绩效监控等工作。
(二)市县财政部门配合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项目筛选、推荐等工作,对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负责。
(三)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等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党委宣传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打造“五张名片”,主要包括: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省级非遗基地、省级非遗工坊(村镇、街区),加强相关联传统手工艺、创意设计、数字非遗等文旅特色产业集约发展;国有文博单位、省级及以上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精品展陈、数字展示和创意设计研发;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在统筹本体和周边环境保护管控前提下的旅游服务设施提质改造;文旅管理部门所属古籍收藏单位的古籍善本保护与利用。
(二)文旅基础设施提升。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旅(教育)基础设施提质改造、设备配置;推进乡村旅游提质增效,围绕区域发展和乡村振兴建设,挖掘保护传承乡村文化和旅游资源,因地制宜开展文旅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
(三)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舞台艺术精品、美术、群众文艺作品和相关艺术门类作品创排、展演;有序发展红色旅游,保护、管理、运用好红色资源,开展红色文化教育;“音乐、演出、展览+旅游”等旅游演艺业态健康发展;培育旅游新业态新场景,推进交旅融合、工业旅游等“文旅+”“+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四)文旅产业升级。打造精品旅游线路产品,加大招商引资,支持高品质旅游住宿业发展,支持文创产品开发;科研创新应用推广、产教融合和研学旅游、数字化智慧化文旅建设。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和旅游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优化信贷管理,支持旅游企业盘活存量旅游项目和旅游资产,提升我省旅游竞争力。
(五)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通过“以奖代补”,引导拓展入境及国内旅游市场,开发入境旅游产品,有序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试点)城市等建设,引导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规范创新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场所、文博单位延长开放时间。
(六)文旅宣传推广。开展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全省性文艺展演(展览)和群众文化、演艺惠民、文化旅游节庆论坛、文旅志愿服务等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活动;开展全国文旅消费促进活动,境内外及港澳台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和交流活动。
(七)文旅行业管理。文旅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制订及评定,重大文旅调研课题及咨询评审评估、文旅统计调查;加强文旅市场执法,开展监测评估和品牌建设,提升文旅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培育文旅行业人才和提升职业技能,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八)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旅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的活动和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每年四季度,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文旅工作的重点任务,印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等。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我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和旅游工作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旅游发展政策和规划。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主要包括: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性初审、专家评审、复审、公示、审批。项目申报按行政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一)县市项目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
(二)市州项目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对本级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连同所辖县市上报项目一并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三)部属、省属单位项目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五条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项目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六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经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汇总上报和部属、省属单位的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内容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等。
第十七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审项目预算,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考察,提出资金项目安排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建议的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资金预算管理要求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审核研究当年资金和项目拟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根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反映,近三年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项目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预算执行严重滞后、项目实施未达到预定绩效目标的。
(二)未经过规范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不完整的。
第五章资金下达使用
第二十条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按要求及时下达资金,并将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按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和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投资评审等事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支持内容的,应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管理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结转一年以上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对下达之日起2年内未实施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收回项目资金或调整用于其他文化和旅游发展项目。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除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不予公开的事项外,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在省级预算公开平台和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开: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办理。
第七章绩效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根据中央和省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部门评价,省财政厅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省级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主动接受项目绩效评价,对提交的绩效评价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专项资金设置期限为3年,到期后需继续执行,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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