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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市科技局关于开展创新创业载体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市科技局关于开展创新创业载体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1日 11:04:35 发布部门: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创新创业载体提标升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沈阳市创新创业载体备案管理办法》(沈科发〔2021〕38号)要求,组织开展创新创业载体2023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我市市级及以上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双创载体。

  二、评价内容

  (一)服务能力。主要评价双创载体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创业导师及服务人员、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拥有孵化基金等情况。

  (二)孵化绩效。主要评价新增孵化企业与毕业企业、科技企业培育、企业拥有知识产权、融资能力和开展活动等情况。

  (三)社会贡献。主要评价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特色产业集聚和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等情况。

  三、评价分类

  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类评价。评价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次。

  四、评价材料及报送时间

  1.申报单位需要填写基本情况表,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并根据载体类型提供在孵企业统计表等相关附表及证明材料(附件1、2)。

  2.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初审推荐单位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上报的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2024年4月29日前,将评价材料(纸质版一份和电子版)、推荐函及汇总表(附件3)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五、相关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评价资格,视为不合格。

  2.逾期未提交评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双创载体年度绩效评价,按不合格处理。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市级双创载体资格。

  3.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其在孵企业与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必须分开计算,不得混用。

  六、联系方式

  (一)各区县(市)联系方式

  和平区    邢  杰  31887026

  沈河区    李  飞  24841420

  铁西区    刘嘉妮  83895121

  皇姑区    宋  扬  86850607

  大东区    吴  迪  88315688

  浑南区    王  熙  83666354

  于洪区    杜妍妍  25320518

  沈北新区  韩  健  81379765

  苏家屯区  贾  歆  89814368

  辽中区    贾  松  87882458

  新民市    张海涛  87852096

  法库县    吴晨阳  87119528

  康平县    母连海  87345569

  (二)市科技局联系方式

  创服处    彭美媛  23768569

  监督处    22722774

  附件:1.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材料

  2.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材料

  3.双创载体绩效评价推荐汇总表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1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材料.zip(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2: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材料.zip(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3:双创载体绩效评价推荐汇总表.xls(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Mind)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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