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办法(2021—2023年)》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6293697)。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办法(2021—2023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决策部署,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南府办函〔2021〕39号)文件精神,加快促进我区“四上”企业提质增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对“四上”企业及商(协)会进行资金奖励。其中:对“四上”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对商(协)会的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
对于当年“四上”企业的奖励资金,镇(街道)财政承担的比例分三种情况:超额完成区政府下达“四上”企业培育相关目标任务达10%或以上的,按该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降低35%执行;完成区政府下达“四上”企业目标任务且超额不足10%的,按该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降低20%执行;其他情况按该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执行,但镇(街道)财政承担的比例最高不超过70%。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扶持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2021至2023年首次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简称名录库)的“四上”企业。“四上”企业包括以下四类: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资质以内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拥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二)经南海区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推荐且成功辅导南海区工业企业在2021至2023年首次进入名录库的商(协)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的是在申报审核本办法奖励资金期间,申报单位没有出现在“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平台的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首次进入名录库”,指的是企业自2017年(含2017年)以来第一次进入名录库,由区统计局予以认定。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进入名录库的首年奖励10+X万元;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10+X万元;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10+X万元。其中:X为企业当年区内纳税额(特指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较进入名录库前一年的增量,由区税务局予以核定。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60万元。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工业企业(含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入名录库的首年奖励4万元;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3万元;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3万元。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商(协)会:每辅导1家工业企业首次进入名录库奖励1万元。同一家企业不能同时由两个或以上商(协)会辅导。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仍在名录库”,指的是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由区统计局予以认定。本办法所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指的是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的增长率大于或等于10%,由区统计局予以核定。
第九条
名录库内非工业企业因主营业务改变转为工业企业的,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南海区外迁入区内的,视同“首次进入名录库”,可享受本办法涉及的工业企业扶持政策。如该企业已享受过以往有关南海区级“四上”企业扶持政策的,按本办法计算奖励资金时需扣除已获得的区级扶持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商(协)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辅导对象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推荐函(附件2);
4.与辅导对象签订的辅导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合同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均要求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区统计局把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企业名单(简称名单)报送至区经济促进局。
2.区经济促进局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名单内企业申报,以及区税务局提供名单内企业的纳税额增量情况。
3.以自愿申报为原则,名单内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4.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5.区经济促进局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奖励方案。
6.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公示结束后,区财政局根据区经济促进局核定的奖励方案安排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按照相关要求申请拨付资金。
(二)商(协)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区经济促进局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商(协)会申报。
2.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商(协)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递交至辅导对象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3.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4.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奖励方案。
5.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公示结束后,区财政局根据区经济促进局核定的奖励方案安排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按照相关要求申请拨付资金。
第四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及区级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奖励方案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的保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财政监督监察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四条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区税务局负责核定企业当年区内纳税额较进入名录库前一年的增量。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办法所涉及镇级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推荐相关商(协)会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提供辅导;组织辖区内企业或相关商(协)会申报奖励资金;收集企业或商(协)会申报材料;核对企业或商(协)会申报材料中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对企业或商(协)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区经济促进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奖励申报材料存档及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至企业或商(协)会。
第十八条
企业或商(协)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经济促进、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或商(协)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撤销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相关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如本办法所涉及奖励资金按有关规定纳入“佛山扶持通”平台申报或“秒报秒批秒付”改革政策事项,应按照“佛山扶持通”平台或“秒报秒批秒付”改革政策事项有关要求,对本办法所涉及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管理、监督等流程以及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相应优化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到期后,对于仍未申报本办法相关奖励资金的企业或商(协)会,其获奖资格自然作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后,《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2020—2022年)》(南府办〔2020〕13号)同时废止。但对2019年、2020年首次进入名录库的“四上”企业的扶持奖励可继续按南府办〔2020〕13号文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奖励期间发生搬迁的新入库“四上”企业,其奖励资金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区内搬迁且不涉及纳税额增量奖励的,本办法所涉及镇级奖励资金由入库时企业所在镇(街道)负责。
(二)区内搬迁且涉及纳税增量奖励的,搬迁之前年份的奖励由迁出镇(街道)负责;搬迁当年及之后年份由迁入镇(街道)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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