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1月24日十七届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联系电话:87767892。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佛山市三水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引导、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管理创新,追求卓越绩效,打造百年品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佛山市三水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三水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区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卓越,产品、服务、工程、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三水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区政府质量奖分为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培育企业奖(以下简称区培育企业奖)。
第四条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参评自愿,不向参评企业收取费用。
第五条区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不设终身制,每两年评选1届。每届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数量不超过3家,区培育企业奖获奖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名额可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设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评委会由分管区领导、区委区府办副主任以及区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他成员名单由秘书处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评委会成员每届任期自区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委会成员经区政府批准之日止,一般为两年,评委会成员可连任。
第八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和处理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规章、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提出授予区政府质量奖的建议名单。
(四)其他重要工作。
第九条秘书处作为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中涉及的一系列规章、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选拔评审人员,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评审专家组。
(三)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四)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社会责任履行等情况。
(五)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的初评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七)其他有关工作。第十条 建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专家组,各评审专家组由至少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专家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十条建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专家组,各评审专家组由至少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专家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政府质量奖的发动、培育、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三水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产业、节能、环保、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在质量、创新、品牌和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并持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设立卓越绩效管理机构,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
(五)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六)在近2年国家、省、市或区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严重不合格,没有消费者较大投诉等记录。
(七)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受到较大数额罚款(参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标准)或社会影响较大等行政处罚,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不受理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不含区培育企业奖)的企业申报;已获得区培育企业奖的企业不再重复获培育企业奖。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评审标准是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应当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参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最新版本执行,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区政府质量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发布通知。秘书处向社会公布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申报通知及相关内容。
(二)组织申报。参评企业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报送至所属镇(街道)市场监管所。
(三)初选推荐。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参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秘书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参评企业作出书面通知。
(四)资格审核。秘书处会有关部门按照评审要求核查参评企业相关情况。审核通过的,安排材料评审;审核未通过的,向参评企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参评企业申报材料出具材料评审报告。秘书处综合材料评审结果,按评审分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不多于8 家参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规范对参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审。秘书处对参评企业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按得分排名,从高到低形成区政府质量奖(不超过3家)和区培育企业奖(不超过2家)候选企业名单,并出具综合评审报告。
(八)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对秘书处提出的综合评审报告进行审议,对候选企业实行综合评议,投票确定拟授奖企业名单。
(九)社会公示。秘书处将经评委会评议通过的拟授奖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10日,接受社会监督。秘书处负责受理与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区政府审定。评委会确定拟授奖企业名单,报区政府审定。
(十一)结果公布。区政府向社会公布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区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给予每家新获得区培育企业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证据确凿的,秘书处调查取证后要及时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和区培育企业奖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参加下两届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条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和区培育企业奖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参加下一届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国家、省、市和区级质量监督抽查多次出现严重不合格,或者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境外通报或索赔,情况属实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区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甚至停产、倒闭的;
(六)其他违反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鼓励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鼓励获奖企业积极宣传、分享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为其他企业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广大企业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获奖企业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区政府质量奖标志及图文说明,使用时应当注明获奖年份。区政府质量奖标志及图文说明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被撤销奖项的企业自奖项撤销之日起30日后不得继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标志及图文说明。
第二十三条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机构或个人,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架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政府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届满后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