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3〕199号)的要求,区住建委对大兴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条件核查。
一、检查对象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大兴区具有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本季度核查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检查方式
核查采用双随机检查方式,按季度开展。
三、检查时间及地点
(1)检查时间: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6月30日;
(2)检查地点: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管理科(兴政街29号建设大厦412室)或企业实际办公地。
各企业具体检查时间及地点,将提前通知。
四、检查要求
请接到核查通知的开发企业,按以下要求准备核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电子证书打印版);
(3)企业固定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样式无要求);
(4)专业管理人员及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缴费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5)《建立质量保障体系》情况说明中包含的质量保障体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原件)。
五、结果处理
对于在动态核查中违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二级及以下资质开发企业,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开〔2008〕44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10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1.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检查人员不得在检查工作中吃拿卡要、接受企业馈赠和宴请:不得在检查工作中索取钱物或报销各种费用以及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随意降低或者抬高检查标准,不得对被检查企业的投诉、举报进行打击报复。
特此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管理科
2024年4月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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