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和《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冀财教〔2019〕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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