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2024年新春暖企促消费十八条的通知》(中府〔2024〕31号)及解读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中山市组织财政收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22〕92号)、《关于印发<中山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财监〔2022〕30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中山市2024年新春暖企促消费十八条鼓励批零住餐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纳入我市限上统计的批零住餐企业(含个体户)。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含个体户)2024年第一季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每增加3000万元,奖励6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含个体户)2024第一季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250万元。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户)2024年第一季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如超过总预算则按照比例进行折扣。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必须编制页码(可手写),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
(一)封面(盖章,详见附件1);
(二)目录;
(三)法人签字或签章的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盖章,详见附件2);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2024年第一季度零售额/营业额和增长率的证明资料(以联网直报系统中下载的204表为准,涵盖数据包括2023年和2024年的1-3月统计数据,盖章),如因入统时间较晚,无法通过提供204表证明相应时段的零售额/营业额的资料的,请企业提供相应时间段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盖章),如无相应时间段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请提供相应书面解释说明(盖章)。
(六)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如有违法违规记录、经营异常等情况,请企业同步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缴纳罚款收据等)。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企业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完成在线申报(网站:https://czbt.czt.gd.gov.cn/#/home),申报流程:(1)注册(详见附件3);(2)申报“中山市2024年新春暖企促消费十八条鼓励批零住餐业发展项目”;(3)申报企业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完成网上申报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于4月19日下班前送到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
纸质资料须与网上申报资料一致;请企业按时提交资料,逾期视为不申请。
(二)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严格审核材料,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并在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完成在线初审,将初审结果汇总编制汇总表(详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于4月26日前报送到我局(具体地址为中山二路57号B座307室,可快递),电子表格发送到联系人党政OA外网邮箱或粤政易。
(三)市商务局审核。
市商务局按照有关审核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意见征询及公示。
(四)拨付。
专项资金安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管理与监督
(一)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必须做好财务账目,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二)申请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三)申请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行为的。
中山市商务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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