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药物研发服务机构:
为落实《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根据《海南省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琼科规〔2022〕20号)(以下简称“细则”),现组织开展我省2023年度药物研发服务平台的奖励申报工作,请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协调当地科技、卫健、药监等部门组织机构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海南省药物研发服务平台,指开展药物非临床试验研究机构(GLP)、临床试验机构(GCP)、委托合同研究机构(CRO)。其中GLP、GCP机构须取得国家药监局或海南省药监局颁发的资质证书,CRO机构指为生物医药企业和研发机构等提供药物研发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服务范围包括药物筛选及发现、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注册申报、认证及咨询等服务,且上述列明的合同研发服务收入须超过申请补贴年度的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50%(暂未开展业务的除外)。
二、奖励标准
(一)新建(扩建)补贴。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平台,新建(扩建)补贴按新建(扩建)软硬件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软硬件投资指年度直接用于与药物研发相关的平台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场地改造、仪器设备购置、服务软件购买等。
(二)服务奖励。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平台为与其无投资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年度服务金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服务金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服务金额指平台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产生的直接收入。
平台奖励适用于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海南省现行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三、申报条件
(一)平台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平台申报时未被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建立了开放的服务机制。
(五)原则上平台软硬件投资额应纳入海南省统计。
四、申报材料
(一)海南省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注册登记材料、平台相关资质文件,财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等材料。
(三)申请平台建设补贴的,需要提供平台软硬件投资证明,包括第三方出具的平台建设投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四)申请平台服务补贴的,需要提供服务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并出具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列明每笔合同研发服务收入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入金额、服务时间跨度,CRO机构还须明确合同研发服务收入超过营业收入总额的50%;同时附上申请年度的服务统计表,按年份列表披露合同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委托单位名称、委托服务内容、合同金额、年度实现服务金额、发票金额、发票号码、开票日期。
(五)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声明。
(六)提供申报材料目录清单,申报材料需按照单个合同单个文件夹(包含对应的发票、收款回单及相关佐证材料)归类,文件夹按照“合同编号+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命名。
五、申报流程
(一)申请。申报平台需于2024年4月9日至4月28日在“海易兑”(https://hqzc.wssp.hainan.gov.cn)系统按要求填写表单,上传材料,逾期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
(二)受理。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初审。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初审意见后,于2024年5月8日前提交给省工信厅。
(四)专家评审。省工信厅组织包括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等,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定。省工信厅根据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等,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奖励计划,并将拟奖励计划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和“海易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核拨。公示无异议的,省工信厅按照相关程序申请核拨奖励资金。
六、奖励资金的使用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平台服务的相关开支,不得用于企业的开办费用、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广告和销售费用、行政办公等开支。
七、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平台所属市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省工信厅负责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申报单位应按本通知第六条使用奖励资金,并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获得奖励后一年内要向省工信厅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二)省工信厅、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统计造假骗取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3年内不得申请海南省药物研发服务平台奖励资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解释。
附件:1.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海易兑)操作手册
2.海南省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资金申请表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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