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统一部署,2023年5月12日至7月15日,省委专项巡视组对省财政厅党组开展了乡村振兴领域专项巡视。2023年10月20日,省委巡视组向省财政厅党组反馈了巡视意见。根据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省财政厅党组把巡视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始终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的高度,深刻认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的部署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正视问题,以强烈的责任担当改正问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一是省财政厅党组第一时间召开会议,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整改重要论述精神,深入分析省委专项巡视组巡视情况反馈意见,并研究部署巡视整改落实意见。二是成立厅乡村振兴领域专项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统筹研究巡视整改工作,责任落实到处室、落实到人。三是对照省委专项巡视组指出的问题,切实担负起巡视整改主体责任,从严从实制定整改措施,抓紧制定巡视整改方案,逐项对照抓好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在巡视整改工作中,给予教育提醒57人;建立完善制度8项;挽回其他经济损失2135.55万元。
一、关于“财政资金保障粮食安全不够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厅党组专题研究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整改重要论述精神和省委乡村振兴专项巡视组巡视情况反馈会议精神,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省级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并写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制定2022年度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研究确定年度产粮大县名单。
(三)印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的通知》,下达2022年度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四)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起草2024年粮油生产发展扶持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后续将按流程加快办理。
二、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不够”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调研高标准农田建设现状和基层政策需求,提出了精准有效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建议。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涉地政策集成实施,切实强化省级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
(二)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出台《关于协同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明确省级统筹优化涉农政策。
(三)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出台《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并修订《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三、关于“部分支农政策执行不够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召开全省财政支农工作会议,对前期梳理的巡视审计、财政监管发现的支农政策执行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各地切实履行财政政策资金监管职能,抓好相关问题整改落实。
(二)对各地问题整改情况再次核实,督促指导有关地区补发相关补贴资金,并收回超范围使用资金。
(三)实施农业农村补贴领域民生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等资金发放和使用管理情况的自查自纠和复查。
四、关于“省级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和集成创新示范建设奖补资金执行率偏低”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印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和集成创新示范建设年度考评情况的通报》,书面通报部分县(市、区)项目进展缓慢、资金执行率偏低等问题,进一步明确整改要求,督促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进度。
(二)及时下发《关于加快省级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和集成创新示范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进度的通知》,督促落实相关工作举措。
(三)梳理总结近年来的相关工作情况,研究修订《浙江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五、关于“有的省级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和集成创新示范建设项目投资额未达到申报条件”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对各地项目实际落地情况和实施进展情况再次核实,并对因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额未达标的地区,核减省级奖补资金。
(二)对项目未完成原申报投资计划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核减省级奖补资金。印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和集成创新示范建设年度考评情况的通报》,进一步明确整改要求。
(三)督促相关县抓紧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审计审价等收尾工作,后续省级将结合项目实际落地投资和实施情况,对前期预拨的省级奖补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四)梳理总结近年来的相关工作情况,研究修订《浙江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六、关于省级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和集成创新示范建设奖补资金分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明确省级奖补资金安排规则,并根据常态化调度和过程监管情况,分年分批安排资金,对未按要求落地项目、推进项目的地区,视情扣减省补资金额度。
(二)对核减奖补资金的项目进行再次核查,并督促相关市县按照核减后的奖补资金规模,切实抓好示范建设工作落实。
(三)督促相关市县抓紧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审计审价等收尾工作。
(四)梳理总结近年来的相关工作情况,研究修订《浙江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七、关于“未按国家有关部委要求落实政策性惠农补贴配套资金”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出台《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并修订《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面开展政策性惠农补贴配套政策落实情况自查。
(二)印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三批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的通知》,追加下达省级相关配套资金。
八、关于“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组织召开基层农担体系项目推荐指引工作线下培训会,并举办全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助力乡村振兴暨全省农担体系培训会。完成3个县(市、区)的合作协议签署,积极推动直属分支机构实质性运营。
(二)印发《关于建立重点地区“一对一”联络工作机制的通知》,落实地区业务推动及日常管理工作,推动金融机构上门开展业务,精准推送农担服务。积极推动17个未开展地区政府进行合作意向摸底,并和有开展政银担合作意向的地区积极推进协议签订落地。
(三)围绕一县一业推动业务发展,到2023年12月末,全省政策性担保业务已达到150亿元,在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到35066户,其中上述17个地区农担业务在保余额达到20.48亿元,在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到4991户。
(四)完成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银担直连系统改造对接,共享银担对接成果。首批完成38个地区业务系统体系机构合作模块的建设,进一步赋能业务发展。
九、关于“农业保险财政补助未能满足农户多样化的保障需求”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政策性公益林保险的通知》,扩大公益林保险的保障范围,提升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二)深入开展实地调研,以省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批复优化升级青田杨梅、湖州湖羊特色农业保险种。
(三)在2024年省级预算中,安排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有力保障特色农业保险提质增效。
十、关于“厅党组对审计指出的问题督促指导不够有力,整改落实不够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组织召开省委乡村振兴领域专项巡视问题整改工作对接会,召集有关县(区)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原因,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项目及时落地、尽早实施。
(二)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巡视指出的9个问题已按整改要求完成阶段性整改,涉及的相关资金已完成拨付,涉及的工程项目已落实用地要求并开工建设。
(三)相关县(区)在前期整改基础上,健全完善相关政策资金管理制度机制。
十一、关于“财会监督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对巡视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再次核实。
(二)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大对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和乡镇财政资金突出问题的财会监督力度。
(三)召开全省财政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明确加强基层财政管理和财会监督。深入推进“浙里基财智控”应用建设,优化预警规则设置,强化数据分析利用,推动乡镇各项资金纳入系统管理,强化数字监管。
(四)在厅新进人员入门教育集中授课上,开展警示教育;总结梳理乡村振兴领域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及时印发《党建信息》专刊,在厅各支部和全系统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五)实施农业农村补贴领域民生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发放和使用管理情况的自查自纠和复查。
下一步,省财政厅党组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继续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的要求,持续抓好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巩固整改成果,以巡视整改成效促进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全面抓好尚未完成整改问题整改。对照省委专项巡视组指出的问题,按照整改方案要求,逐项梳理分析,倒排时间计划,抓紧做好尚未完成整改问题的整改工作,确保巡视发现问题全面整改。二是强化整改落实工作督查跟踪。依托巡视整改工作督查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不折不扣整改到位。三是健全完善巡视整改长效机制。坚决把巡视整改作为改进和推动各项财政工作的契机,强化制度执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问题不反弹。举一反三、建章立制,以巡视为契机,加快补齐短板、堵塞漏洞。通过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切实推动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决策部署。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方式:电话0571-87056555;邮政信箱: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浙江省财政厅;电子邮箱imfxp@163.com。
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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