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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选2023年度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7日 18:05:47 发布部门: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收藏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珠海市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企业核心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相关要求,我办于即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开展珠海市2023年度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评选工作,拟从各区培育的商业秘密保护园区和企业中评选一批示范园区、企业,请各区推荐不少于1个示范园区、2家示范企业,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可按评选标准要求自行申报。

  一、培育对象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以指导、服务企业为抓手,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选取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础较好的园区

  作为培育对象。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以我市四大主导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三大优势产业(智能家电、装备制造、精细化工)为核心,兼顾其他产业,选取其中技术实力具有领先地位、商业秘密保护需求迫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较为突出的企业作为培育对象。

  二、申报程序

  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应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见附件3、4)。根据工作部署安排,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报材料(附件1、2),上报给各区。请各区依据本通知建设标准审核推荐示范候选单位,将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于4月19日前报市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珠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园区申报表

  2.珠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申报表

  3.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园区建设标准

  4.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建设标准

  申报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915室价监竞争科

  邮箱:zhsscjdgljcgl@zhuhai.gov.cn

  联系人:曹国亮,李嘉琪;联系电话:2622263,2622027

  珠海市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4年4月7日

  附件1

  珠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园区申报表

园区名称

 

负责人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园区类型

 

入园企业数

 

园区产值

 

符合商业秘密示范企业标准企业数

 

园区内开展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占比

 

联系人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可另附页)

园区管理部门申报意见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区市场监管局推荐意见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市局验收

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珠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年产值

 

员工数量

 

联系人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可另附页)

申报企业

意见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区市场监管局推荐意见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市局验收

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园区建设标准

  1. 工作基础扎实:园区内企业具有较强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主观需求,且具备较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础。园区内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应超过25%,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建设标准的企业至少2家。

  2.组织机构健全:成立由园区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辖区重点企业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具体的办事机构并规定工作职责。

  3.人员配置合理:配有兼职从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人员,兼职人员具备一定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能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日常管理、咨询等服务。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4.基础保障有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相应的工作经费。

  5.制度建设完备:园区应当制定商业秘密协同保护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协助维权机制等,工作流程应设置科学,确保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化建设有序推进。

  6.年度计划完备:围绕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研究制定年度计划或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走访调研、专业指导、培训宣传、风险评估等工作。

  7.活动开展有效:

  (1)开展商业秘密走访调研工作,至少走访园区内20%的企业;

  (2)随机抽选园区内至少10%的企业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针对性指导,帮助园区内企业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体系;

  (3)对园区开展宣传培训、法规宣讲、座谈沙龙等活动至少3次并有台账记录,受训企业范围至少达到50%;

  (4)在办公场所里设立维权窗口或明确具体服务人员,为企业维权提供专业指导;

  (5)随机抽选园区内至少10%的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识别泄密漏洞、隐患及其严重程度并形成书面报告。

  附件4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建设标准

  1.组织机构健全: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牵头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具体的办事机构并规定工作职责。

  2.人员配备合理:配有兼职从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人员,该人员具备一定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能独立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业务。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3.基础保障有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相应的工作经费。

  4.制度建设完备:企业应当制定基础的商业秘密保护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涉密人员管理机制、涉密文书材料管理机制、涉密载体管理机制、重点涉密区域管理机制、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监管检查机制、泄密预警和处置机制等。

  5.年度计划完备:围绕商业秘密保护内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年度计划或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核查评估、定期检查、人员培训、风险评估等工作。

  6.活动开展有效:

  (1)应对商业秘密进行核查与评估,开展定密、隐密、解密、销毁等工作;

  (2)采用会议传达、张贴公告等形式向全体员工公开和明示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3)将商业秘密保护培训纳入岗前培训计划;

  (4)对内部人员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至少2次并有台账记录;

  (5)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6)企业内设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组织每半年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监管与检查至少1次并有台账记录;

  (7)采用相关商业秘密泄密风险评估标准与体系,测评自身商业秘密发生泄密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可能程度并形成书面报告。

(责任编辑:Mind)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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